近日,經陜西省政府同意,省財政廳、發改委、水利廳以及省地稅局聯合共同印發了《陜西省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從4個方面籌集省市水利建設基金,以保證全省水利建設順利進行。
《實施細則》明確規定了省水利建設基金來源:從各級人民政府收取的車輛通行費和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中各提取3%;從國家對本省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轉移支付資金中按每年2200萬元的標準劃轉;除本村所屬的單位及個人外,企業事業單位及個人使用水澆地、水田、旱地進行非農建設的,每畝分別一次性徵收800元-1000元、500元-700元、300元-500元,使用其他土地每畝一次性徵收200元;凡有銷售收入或者營業收入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徵收銷售收入或者營業收入的0.8‰。市(區)縣級水利建設基金來源:從徵地管理費中提取3%,81個有重點防洪任務或者水資源嚴重短缺的縣(市、區),從其城市維護建設稅中提取15%,專項用於城市防洪和水源工程建設,省水利建設基金返還部分。
《實施細則》規定,除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繳納的水利建設基金由稅務部門徵收,其他水利建設基金全部由各級財政部門徵收或劃轉。《實施細則》自2012年12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