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會同教育部近日發佈了修訂後的《高等學校財務制度》,進一步規範高等學校財務行為,明確高等學校應當進行支出績效評價,提高資金使用的有效性。新制度將於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新制度明確,高等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規模較大的學校可以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高等學校財務工作實行校(院)長負責制,應設置總會計師崗位。總會計師為學校副校級行政領導成員,協助校(院)長管理學校財務工作,承擔相應的領導和管理責任。
根據新制度,國家對高等學校實行核定收支、定額或者定項補助、超支不補、結轉和結余按規定使用的預算管理辦法。高等學校預算編制應當遵循“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收入預算編制應當積極穩妥;支出預算編制應當統籌兼顧、保證重點、勤儉節約。
新制度要求,高等學校從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取得的有指定項目和用途的專項資金,應專款專用、單獨核算。高等學校應加強支出管理,不得虛列虛報;應當進行支出績效評價,提高資金使用的有效性。
新制度提出,高等學校應嚴格控制對外投資,不得使用財政撥款及其結余進行對外投資,不得從事股票、期貨、基金、企業債券等投資。此外,還應建立健全財務風險控制機制,規範和加強借入款項管理,嚴格執行審批程序,不得違反規定舉借債務和提供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