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政部、財政部文件精神,湖北省民政廳、省財政廳近日聯合下發通知,決定從2012年10月1日起,提高殘疾軍人(含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殘人民警察、傷殘民兵民工)、烈屬(含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含在鄉西路軍紅軍老戰士、紅軍失散人員)、在鄉老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在農村的和城鎮無工作單位且家庭生活困難的參戰參試退役人員的撫恤補助標準。這是2005年以來,湖北省第8次提高重點優撫對象撫恤補助標準。
此次提標,殘疾軍人、烈屬、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的撫恤補助標準,在現行基礎上分別提高15%;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的在鄉老復員軍人定期定量補助標準,在現行補助標準基礎上每人每月提高50元,達到525元,其中抗日戰爭時期入伍的達到565元;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定期定量補助標準,在現行標準基礎上每人每月提高35元,達到每人每月290元;在農村的和城鎮無工作單位且家庭生活困難的參戰參試退役人員生活補助標準,在現行標準基礎上每人每月提高35元,達到每人每月28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