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1日起,《全國稅務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已開始在全國各級稅務機關正式實施。
《全國稅務機關公文處理辦法》是在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頒布的《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的基礎上,依據條例精神和要求,結合稅務系統實際,廣泛徵求意見,認真總結經驗後修訂形成的。與老辦法相比,主要變化是:適用範圍擴展到全國稅務系統各級黨的組織和行政機關制發的公文;單獨設置公文擬制章節;調整了公文格式要素;統一了發文字號和公文式樣,將國家稅務總局黨的組織和行政公文發文字號中的機關代字“國稅”二字統一修改為“稅總”二字;進一步明確了“便函”使用的相關要求;細化了公文辦理的內容和程序;對公文格式各要素編排和裝訂要求進行了適當調整等。
《全國稅務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強調規範性和約束性,突出邏輯性和嚴密性,更具操作性和指導性,符合稅務系統黨的組織和行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實際,體現了稅務機關對公文處理工作認識的不斷深化。《全國稅務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的正式實施,對於加強稅務機關作風建設和制度建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全國稅務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印發後,國家稅務總局及時開展業務培訓、軟體更新和公文製版等工作,各地稅務機關也紛紛出臺具體的實施辦法,為《全國稅務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的正式實施奠定了良好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