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10日,《 人民日報 》刊登《民政部歡迎本報輿論監督,就蘭考棄嬰火災遇難事件接受採訪回應輿論熱點——蘭考事件將催生兒童福利法規(蘭考棄嬰火災遇難追蹤)》,現將全文轉載如下。
民政部歡迎本報輿論監督,就蘭考棄嬰火災遇難事件接受採訪回應輿論熱點
——蘭考事件將催生兒童福利法規(蘭考棄嬰火災遇難追蹤)
“民政工作涉及民生的方方面面,是為人民群眾幹工作的,一言一行、一舉一動都要看人民滿不滿意、高不高興,都要看能不能經得起人民群眾的檢驗和輿論的監督”
民政部歡迎輿論監督,將完善工作流程
具體的工作人員和接線員在工作上確有不當之處,有怕面對記者、怕給領導找麻煩的心態
1月9日,民政部一行來到本報,歡迎輿論監督,就蘭考棄嬰火災遇難事件後公眾關心的熱點問題接受了本報記者採訪。
民政部辦公廳主任、新聞發言人王來柱表示:“每一個從事公共行政工作的人,都應該在輿論的監督下工作,只有這樣才能保持睿智和清醒。我們熱情歡迎輿論監督,民政工作涉及民生的方方面面,是為人民群眾幹工作的,一言一行、一舉一動都要看人民滿不滿意、高不高興,都要看能不能經得起人民群眾的檢驗和輿論的監督。”很多民生政策是靠輿論監督推動的,所以民政部對輿論監督高度重視。
對於本報“15通電話只得到一句‘領導不在’”的報道內容,他們認為這樣的情況具有偶然性。當天上午8:30,民政部先後召開部長辦公會和部黨組會,很多領導和工作人員都在會上,研究蘭考事件相關的工作部署問題。具體的工作人員和接線員在工作上確有不當之處,有怕面對記者、怕給領導找麻煩的心態。
此事發生後,民政部將迅速改進工作:一是完善媒體接待辦法,二是進行崗位培訓,三是要完善工作制度和流程,會把輿論監督變成動力,把工作做得更好。
民政部將推動立法、制度更完備
化悲痛為力量,變壞事為機遇,推動基層對孤兒收養各項工作的進一步落實
蘭考“1·4”火災事件發生後,民政部機關工作人員都很痛心。作為從事這方面工作的人,他們站在罹難孤兒的立場上,迅速研究對策,部署全面排查,彌補工作不足,全力推動落實。
蘭考火災事件暴露了孤兒救助體系存在漏洞。就民政部門而言,將從中吸取深刻教訓,依法履行職責,主動做好對個人和民辦機構收留孤兒的管理,全面提高孤兒收留養育能力。
近些年,國家建立了孤兒保障制度,對孤兒的養育、教育、醫療、康復和成年後的就業、住房做了制度安排。從2011年起,國家每月向孤兒發放基本生活費。但我國兒童救助保護體系還不盡完善:有些法規需要修訂,如公民收養條件過高;相關法規宣傳普及不夠;孤兒、棄嬰的發現、報案、移送的網絡體系不夠健全;多數縣(市、區)沒有專門的兒童社會福利機構等。
現在,民政部門將主要精力放在善後工作上,放在把工作做好、把制度完善好上。通過這件事情,大家達成共識,將推動兒童福利法規的出臺,讓兒童受到法律更好的保護。“相信蘭考‘1·4’火災事件,可以讓我們化悲痛為力量,變壞事為機遇,推動立法、制度的完備,推動基層對這項工作的進一步落實。”
全國登記在冊孤兒61.5萬名,分散和集中養育相結合,收養主體為政府、個人和社會組織,民政福利機構兜底保障
目前,省級獨立兒童福利機構9家,地級獨立兒童福利機構333家,縣級獨立兒童福利機構64家
民政部的統計數據顯示,我國現有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即“孤兒”)61.5萬名,這個數字是動態的,每年都會增加,每年又有一批被收養的。這個數量主要是指民政部門發現和在民政系統登記的孤兒。
目前,我國對孤兒和棄嬰,採取分散與集中養育相結合的方式,民政部門福利機構主要負責查找不到監護人、監護人無力撫養和未被收養的孤兒、棄嬰,發揮著兜底保障作用。
收養主體目前有政府、個人、社會組織。其中,民政部門兒童福利機構養育的孤兒有10.9萬名,由親屬養育、其他監護人撫養和一些個人、民間機構撫養的孤兒有50多萬名。
目前,省一級有獨立的兒童福利機構9家,地一級有獨立的兒童福利機構333家,縣一級有獨立的兒童福利機構64家,800多家社會福利機構設立了兒童部。但多數縣(市、區)沒有專門的兒童社會福利機構。
需要説明的是,國內外孤兒養育經驗表明,福利機構養育不是最好的方式,近年來各地福利機構探索家庭寄養方式,有利於孤兒回歸家庭、健康成長。
社會興辦福利機構應與當地民政部門共同興辦
這一原則性規定在操作層面尚需要完善具體的規定。公民個人合法收養孤兒,是收養孤兒的法定監護人
社會興辦福利機構,應與當地民政部門共同興辦,但究竟具體需要具備哪些條件,比如資金、場地、愛心等等,目前在操作層面上還需要完善具體規定。
在實踐中,社會上一些愛心人士和民間機構出於善意和愛心,主動收留撫養一些孤兒、棄嬰,一些撿拾人發現了孤兒、棄嬰後也向這些集中收留孤兒的個人和民辦機構送,有的漸漸形成規模。
對這類個人和機構與民政部門合辦,由民政部門履行監護責任,通過委託的方式由個人或民間機構撫養,既符合法律規定,又能滿足個人和民間機構的願望和要求,也符合政府與民間合作、政府購買服務和社會福利社會化的發展趨勢。對這類民辦機構,民政部門發放孤兒基本生活費,同時積極引導慈善資源和社會捐贈,幫助其解決困難,提高養育條件。
收養法鼓勵具備收養條件的公民依照法定程序收養孤兒、無法查明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的棄嬰,收養關係一旦成立後,收養人與被收養孤兒、棄嬰等同親生父母子女關係,是被收養孤兒、棄嬰的法定監護人。(記者 袁振喜 潘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