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部關於
落實國務院辦公廳深化電煤市場化改革指導意見的通知
交水發〔2013〕7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運輸廳(委),上海市、天津市交通運輸和港口管理局,各主要港航企業: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電煤市場化改革的指導意見》(國辦發 [2012] 57號),自 2013年起,取消重點合同,取消電煤價格雙軌制,不再下達年度跨省區煤炭鐵路運力配置意向框架;煤炭企業和電力企業自主銜接簽訂合同,自主協商確定價格;鼓勵雙方簽訂中長期合同;運輸部門要組織好運力銜接,對落實運力的合同由有關部門備案。為貫徹落實指導意見的有關要求,做好水路煤炭運輸保障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提高認識,積極適應電煤市場化改革
做好電煤水路運輸工作,對保障電煤穩定供應和電力正常生産、滿足經濟發展和群眾生産生活需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交通運輸系統各部門、各單位要高度重視、切實履責,充分認識電煤市場化改革對於水路電煤運輸工作産生的影響和新的要求,加強與相關部門溝通協調,密切跟蹤研究市場動態,積極調整管理方式,努力保障水路電煤運輸在改革過程中有序進行。
二、港航與煤電企業要建立長期合作關係
鼓勵港航企業與煤炭供需企業簽訂中長期的港口作業及船舶運輸合同,以便較好地進行電煤運輸生産安排。對於簽訂中長期港口及船舶運輸合同的電煤運輸任務,相關港航企業及管理部門要從港口作業、船舶運力配置等方面予以優先保障。
各港航企業對期限超過 1年(含)的電煤港口和船舶運輸合同,自合同簽訂之日起 1個月內要將合同主要內容(包括合同簽訂方、貨物種類、數量、流向及合同期限等情況)匯總報我部水運局備案。
三、合理配置電煤運輸能力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轄區煤炭港口裝卸、堆存能力和船舶運力要建立臺賬。港航企業要主動適應市場變化,合理安排生産作業,充分發揮現有設施設備的能力,調整船舶運力配置,努力做好電煤均衡運輸保障工作。承擔國家煤炭應急儲備任務的港口企業,要按照《國家煤炭應急儲備管理暫行辦法》的要求,切實落實年度煤炭儲備任務。
四、共同維護電煤運輸市場秩序
中國船東協會、中國港口協會要充分發揮自律和協調作用,積極主動與鐵路、煤炭、電力等部門溝通協商,探索建立市場化的電煤運輸協調機制。港口企業要按照港口費收相關規定,進一步規範收費行為;航運企業要規範競爭秩序、保持適度的運力投放,嚴禁價格惡性競爭。航運交易機構要不斷完善煤炭運價指數的編制發佈工作,提高準確性,爭取對市場起到一定的引導作用。部要建立重點物資運輸管理信息系統,各有關單位要積極配合,不斷完善信息發佈機制,用信息指導港航企業合理安排煤炭運輸生産。
五、加強安全管理和應急處置
各相關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要做好電煤運輸安全生産管理和監督工作。港航企業要認真落實安全生産責任制,切實採取各項安全管理措施,加強生産設施設備的維護保養,強化安全隱患的排查治理,確保運輸生産安全。要進一步完善相關應急預案,加強應急能力建設,做好港口裝卸、堆存能力和船舶運力的儲備,保障電煤運輸工作安全暢通。
電煤運輸中遇到重大問題及時報部水運局(電話: 010-65292526,傳真 65292638)。
附件: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電煤市場化改革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2]57號)
交通運輸部
2013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