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及出臺的背景
《港口危險貨物管理規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9號)自2004年1月1日起實施以來,對加強港口危險貨物管理,預防和減少危險貨物事故發生,保障人民生命、財産安全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我國近幾年石化行業的快速發展,社會對危化品管理的認識有了新的提高,為進一步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國家對2002年頒佈施行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進行了修訂,新修訂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于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新《條例》中一個重大的變化就是明確了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在港區內倉儲管理等方面的職責,對港口危險貨物裝卸、儲存提出了許多新的、更高、更具體的要求港口行政管理部門面臨著更大的責任和挑戰。另一方面,隨著港口危險貨物碼頭、罐區規模的不斷擴大,安全風險日益增加,各地在近幾年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中發現了一些新的問題,也取得了不少新的管理經驗。因此,需要通過修訂9號令,做好規章與新條例的銜接,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體系,落實安全管理職責,加強對港口危險貨物作業的監管。
修訂的原則
這次修訂涉及的內外部環境條件變化較大,調整內容較多,關係較為複雜。新9號令的修訂,秉承科學發展、安全發展的理念,遵循如下基本原則:
一是嚴格遵循上位法,充分體現行業特點。新9號令既要符合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同時結合港口危險貨物作業安全特點和安全管理的實際做法,做到上位法與行業特點的有機結合。
二是創新監管手段,提升監管水平,取消了港口危險貨物作業認可證制度,增大了法律責任,從“重審批,輕監管”向加強安全監管轉變。
三是強化和落實企業的主體責任。企業是安全生産的主體,是保障安全生産的根本和關鍵所在,這是安全生産工作的客觀規律,也是創新安全生産體制機制的一個方向和著力點,對於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意義尤為特殊。
適用範圍和框架
新9號令適用於在港口內進行裝卸、過駁、儲存、包裝危險貨物或者對危險貨物集裝箱進行裝拆箱等作業活動安全管理;採用分章表述方法,分為總則、港口建設項目安全審查、港口危險貨物作業管理、應急管理、安全監督與管理、法律責任、附則七個章節,篇幅由原來的41條,擴充為63條。
修訂的主要內容
(一)建立了港口危險貨物建設項目安全審查制度
根據新《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新9號令從港口安全管理的實際需要出發,系統地建立、規範了安全條件審查制度,同時,對港口危險貨物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專項驗收做了銜接性規定。
(二)設置危險貨物港口作業附證
新9號令取消了港口危險貨物作業認可證這一許可,但為了便於港政部門加強安全監管,明確了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在領取《港口經營許可證》的同時,配發《危險貨物港口作業附證》,作為《港口經營許可證》的配套文件。
(三)完善安全評價管理制度
安全評價工作對港口建設項目的安全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為做好源頭把關,為港政部門的安全監管提供技術支撐,新9號令對從事港口危險貨物安全評價的機構、人員和工作範圍做了限制性要求,並對評價機構實行備案管理。
(四)建立重大危險源監管制度
新《條例》明確提出了重大危險源的監管要求。新9號令根據新《條例》內容,並參照安監部門的現有工作要求,建立了港口重大危險源監管制度,包括港口重大危險源的辨識、分級、評估、備案等內容。
(五)設立開拆查驗制度
為規避監管,港口危險貨物瞞報或者謊報現象時有發生,給港口安全帶來了重大隱患。根據新《條例》,新9號令明確了涉嫌夾帶或謊報等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或者海事管理機構可以依法開拆查驗。同時,為避免重復開拆箱,規定了港口和海事之間的通報機制。
(六)強化經營企業主體責任
為落實和強化港口企業的主體責任,在與相關法律法規銜接、並充分吸收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新9號令在企業經營資質、安全設施配置、作業申報、添加抑製劑或穩定劑作業、隱患排查治理、安全生産標準化、現場作業管理等方面提出了具體要求。
(七)完善應急管理
港口危險貨物事故具有發生突然、擴散迅速、持續時間長、涉及面廣、多種危害並存、社會危害大的特點,一旦救援不力,將對生命、財産和環境造成非常大的影響。依據《安全生産法》、《突發事件應對法》、新《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要求,新9號令對港口企業、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在應急預案制定、備案、應急資源配置、應急救援訓練演練、應急響應、事故報告等方面做了明確規定。
(八)加大法律責任
新9號令依據新《條例》,加大了對非法、違法違規等行為的處罰力度,重點加大了經濟處罰的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