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8日,中國證監會公佈了《資産管理機構開展公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業務暫行規定》(以下稱《暫行規定》)。
《暫行規定》的發佈是落實《證券投資基金法》的修訂精神,建立開放、包容、多元的財富管理行業的重要舉措,為基金管理公司以外的其他機構開展公募基金管理業務開闢了渠道,有利於壯大機構投資者隊伍,促進資本市場的長期穩定健康發展。
《暫行規定》充分吸收了社會各界的意見,適當降低了證券公司、保險資産管理公司、私募證券基金管理機構三類機構直接開展公募基金管理業務的門檻,增加了符合條件的股權投資管理機構、創業投資管理機構等其他資産管理機構也可以申請開展基金管理業務的規定。《暫行規定》還明確了資産管理機構開展基金管理業務應當隔離和可以共享的業務環節,對申請材料清單進行了列示,便於資産管理機構提交申請。
《暫行規定》共十八條,主要規定了申請開展基金管理業務的資産管理機構應當具備的條件。在業務運營方面,上述機構開展基金管理業務應當統一適用《證券投資基金法》及配套法規的有關規定,《暫行規定》主要從業務獨立、風險隔離、公平交易、利益衝突防範等方面提出了要求,並對監督管理和處罰方面進行了規定。
《暫行規定》發佈後,符合條件的資産管理機構可以開始進行信息系統、制度流程、人員方面的準備,于6月1日《證券投資基金法》實施後向中國證監會提交申請。上述資産管理機構可以憑藉其多年的資産管理業務經驗及品牌影響,吸引更多資金進入資本市場進行投資,為基金持有人提供更好的理財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