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就《資産管理機構開展公募
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業務暫行規定》公開徵求意見
12月30日,中國證監會召開新聞通氣會,公佈了《資産管理機構開展公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業務暫行規定(徵求意見稿)》(以下稱《暫行規定》),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新的《證券投資基金法》為除基金管理公司以外的其他機構開展公募基金管理業務預留了法律空間。為建立開放、包容、多元的財富管理行業,落實《證券投資基金法》的修訂精神,《暫行規定》此次擬允許符合條件的證券公司、保險資産管理公司、私募證券基金管理機構三類機構直接開展公募基金管理業務。
上述三類機構已有多年的資産管理業務經驗,現有資産管理規模巨大,風控體系和制度安排較為完善,進入公募基金領域可以為基金持有人提供更好的理財服務。同時三類機構可以利用自身在資金、渠道、客戶、投研能力等方面的優勢吸引各類資金進入資本市場進行投資,有利於壯大機構投資者隊伍,促進資本市場的長期穩定健康發展。
《暫行規定》共十八條,規定了證券公司、保險資産管理公司、私募證券基金管理機構開展公募基金管理業務的基本條件,主要包括:3年以上證券資産管理經驗;治理內控完善;經營狀況良好、連續三年盈利;沒有違法違規行為;成為基金業協會會員等等。《暫行規定》還針對三類機構設定了諸如管理規模、凈資本、分類評價級別等特殊條件。對於證券公司,要求管理資産規模不低於200億元;最近12個月各項風險控制指標持續符合規定標準;最近1個季度末凈資本不低於10億元人民幣;最近1年中國證監會分類評價級別在B類以上。對於保險資産管理公司,要求其管理資産規模不低於200億元;最近12個月償付能力指標持續符合監管要求。對於私募證券基金管理機構,要求其實繳資本不低於1000萬元;最近三年資産管理規模均不低於30億元。
在經營運作方面,上述三類機構從事公募基金業務,在基金募集、份額登記、投資運作、核算估值、信息披露等方面應統一適用《證券投資基金法》及配套法規的規定。《暫行規定》主要從業務獨立、風險隔離、公平交易、利益衝突防範等方面提出了要求。例如,要求上述機構設立專門的部門從事公募基金業務,要有必要的場地設備設施,有不少於10名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等。同時明確要求上述機構建立嚴格的防火墻制度,隔離業務風險,有效防範利益輸送和利益衝突。資産管理機構還應當建立公平交易和關聯交易制度,公平對待管理的不同資産,防範內幕交易等。
在監督管理方面,《暫行規定》規定中國證監會對上述資産管理機構從事公募基金管理業務具有監管權,可以進行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並可以採取行政監管措施、進行處罰等。
該負責人表示,下一步將根據社會各方面的意見,將《暫行規定》修改完善後擬與新修訂的《證券投資基金法》同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