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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就“私募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公開徵求意見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3年02月20日 21時37分   來源:證監會網站

證監會就《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管理暫行辦法
(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

    2月20日,中國證監會召開新聞通氣會,公佈了《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稱《暫行辦法》),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新修訂的《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新基金法)將非公開募集基金(以下簡稱私募基金)納入了調整範圍,根據法律授權以及當前資産管理行業的格局,證監會起草了《暫行辦法》,以規範私募基金業務活動,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私募基金行業健康發展。

    考慮到私募基金運作形式靈活、投資者具有一定的風險識別及風險承受能力,且不面向公眾發行,外部風險相對較小等特點,《暫行辦法》貫徹了充分發揮行業自律管理作用、實施適度行政監管的指導思想,主要對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記條件、合格投資者標準、基金宣傳推介、基金備案、從業人員管理等法律明確要求的事項進行了規定和細化。此外,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防範內幕交易和利益輸送、嚴禁侵佔、挪用基金財産、欺詐客戶以及“老鼠倉”行為等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應當遵守的底線規範作了規定。對於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日常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資運作等不作限制性要求,由基金管理人根據自身情況、基金合同約定自主安排。《暫行辦法》的主要目的在於明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律地位,掌握行業基本情況,基本不會改變現有私募基金行業運營現狀,不增加其監管成本。

    《暫行辦法》共7章,38條,分為總則、基金管理人登記、合格投資者、業務規範、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等部分。

    在調整範圍方面,《暫行辦法》將目前尚未納入監管的、投資于公開發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債券、基金份額以及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證券及其衍生品種的私募基金納入了調整範圍,還包括新基金法第154條規定的“類基金”,但不調整商業銀行、保險機構、信託公司等受其他金融監管部門監管的機構從事的私募基金業務活動。上述機構從事私募基金業務的規範,可由其他金融監督管理機構依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的規定另行制定。此外,因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等從事的資産管理業務已有相應法規規範,也暫不適用《暫行辦法》的規定。

    在基金管理人登記方面,《暫行辦法》要求證券資産管理規模超過1億元的機構應當到基金業協會進行登記。這些機構不僅包括目前的“陽光私募”管理機構,還包括PE、VC等機構,只要其管理的産品中,投資于公開發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債券、基金份額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證券及其衍生品種的規模累計在1億元人民幣以上,即應當進行登記。此外,申請登記的機構還須滿足實繳資本在1000萬元以上、最近三年沒有違法違規行為記錄、有兩名持牌負責人和一名合規風控負責人等條件。基金業協會根據其制定的規則具體辦理登記手續,經登記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相關交易所申請開立基金相關賬戶。

    在合格投資者方面,《暫行辦法》規定:自然人需符合個人或者家庭金融資産合計不低於200萬元人民幣、最近3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20萬元人民幣、最近3年家庭年均收入不低於30萬元人民幣三項條件中的任一條件;公司、企業等機構需滿足凈資産不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的條件。合格投資者投資于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得低於100萬元人民幣。

    《暫行辦法》還根據新基金法的規定,對私募基金募集方式、財産託管、信息提供、從業人員、管理人禁止性行為及內控和風控要求等進行了原則性規定,對違反辦法的行為規定了相應的處罰措施。此外,《暫行辦法》對證監會與基金業協會的信息共享機制進行了規定,對單只規模超過1億元人民幣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人數超過50人的私募基金,基金業協會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該負責人表示,下一步將根據社會各方面的意見,將《暫行辦法》修改完善後擬與新修訂的《證券投資基金法》同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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