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6月26日電(記者趙曉輝、韓潔)26日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證券投資基金法修訂草案將非公開募集基金納入調整範圍,這是我國首次從立法層面把私募基金置於監管視線之內。
修訂草案適應私募基金的需要構建了與公開募集基金有區別的法律框架,包括合格投資者制度、基金管理人註冊或登記制度、基金備案制度、基金非公開宣傳制度等。
草案專設一章以12項條款的篇幅對非公開募集基金作了原則規定。關於基金管理人的註冊和登記制度,草案一方面要求基金管理人按照規定的條件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申請註冊,向基金行業協會申請登記,另一方面對應當註冊但未申請註冊或者應當登記但未申請登記的基金管理人,規定了限制開立證券賬戶、限制證券買賣等措施。
針對私募基金的特點,修訂草案確立了合格投資者制度,規定非公開募集基金只能向合格投資者募集,合格投資者應達到規定的收入水平或者資産規模,具備一定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合格投資者累計不得超過兩百人。
修訂草案豁免了非公開募集基金的註冊,僅要求在募集完畢後,由經註冊、登記的基金管理人分別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基金行業協會備案,並規定非公開募集基金不得使用報刊、電臺、電視臺、互聯網等公眾傳播媒體形式或者講座、報告會、分析會等方式進行公開性的宣傳和推介。
在投資範圍方面,修訂草案對非公開募集基金的投資方向放寬,明確私募基金可以投資于上市證券或者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等其他證券。
草案還就非公開募集基金的合同內容、信息披露等方面做了規定。
我國擬修法為基金業創新打開空間
新華社北京6月26日電(記者趙曉輝、韓潔)26日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證券投資基金法修訂草案適當放寬了有關基金投資、運作的管制,增加了理事會型和無限責任型兩種新的基金組織形式,為基金行業的創新發展打開了空間。
草案明確,公開募集基金,應當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註冊。未經註冊,不得公開或者變相公開募集基金。
“這一條款意味著基金募集申請將由目前的核準制改為註冊制,基金産品的行政審批權進一步放開。”中國銀河證券基金研究中心總經理胡立峰説。
同時,草案修改了基金投資範圍的,明確基金財産應當用於下列投資,包括上市交易的股票、債券,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證券及其衍生品種。草案修改增加“及其衍生品種”,這為基金投資于貨幣市場和股指期貨等提供了依據,意味著未來基金投資範圍有望擴大。
現行基金法規定的契約型基金組織形式運作機制靈活、決策效率高,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作為常設機構,難以對基金管理人進行有效的監督和制約,投資者權益保護力度不足。越來越多的專家學者及市場人士呼籲比照公司等治理機制,豐富基金組織形式,強化對基金管理人的監督約束。
為此,草案在基金組織形式上進行創新,增加了理事會型與無限責任型兩種新的基金組織形式,給投資者提供更多選擇。這兩類基金在契約型基金的基礎上,通過增加理事會這種常設機構、增加基金管理人或與其有控制關係的機構承擔無限責任的方式,強化對基金管理人的監督,完善了基金的激勵和約束機制。
此外,草案還對基金服務機構專設一章予以規範,這些機構包括基金銷售機構、基金銷售支付機構、基金份額登記機構、基金估值服務機構、基金投資顧問機構、基金評價機構、信息技術系統服務機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