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支持中小企業更好地發展,北京市草擬了《北京市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其中規定,政府採購應優先購買中小企業的産品和服務。日前,市法制辦就《條例》向社會徵求意見。
土地開發應為中小企業預留空間
《條例》開篇,就大大降低了中小企業的“準入”門檻:本市鼓勵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資創辦中小企業,法律、行政法規沒有明確禁止進入的行業和領域,中小企業均可以平等進入。唯一“約束”條款為:嚴格限制中小企業從事高耗能、高耗水、高污染的行業。
《條例》不僅方便了中小企業的建立,還考慮到中小企業今後的發展,要求市和區縣規劃、建設、土地等部門在制定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城鄉建設規劃時,充分考慮小企業創業基地建設用地需求,優先安排小企業創業基地用地指標,為小型微型企業預留發展空間。《條例》還鼓勵重點産業集聚區和功能區,配套建設小企業創業基地;鼓勵利用存量國有建設用地、閒置商務樓宇和工業廠房等改造建設小企業創業基地;鼓勵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投資中小企業或者依法投資建設標準廠房、産業園區等,出租或者轉讓給中小企業使用。
一些特殊群體,例如高校畢業生、退役軍人、失業人員、殘疾人員等,創辦中小企業還可享受稅費減免和其他政策優惠。
高校應向中小企業開放實驗室
考慮到本市中小企業以高新技術産業為主,《條例》對技術創新方面著墨甚多。
首先,科技行政管理部門、中小企業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對符合國家和本市技術創新規定的中小企業給予資金支持和獎勵;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市産業發展需要,每年向社會徵集科技創新項目,確定政府資助項目,並在資助項目中確定一定的比例交由中小企業實施開發;市中小企業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有關部門定期組織中小企業創新推薦會,向創業投資機構、金融機構和融資擔保機構推薦中小企業自主知識産權項目、産學研合作項目、科技成果産業化項目等。
科技研發方面,《條例》要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檢驗檢測機構、企業技術中心等科技資源向中小企業開啟“綠燈”,包括建設面向中小企業的公共科技服務平臺,向中小企業開放共享實驗室,為中小企業産品研製、技術開發提供優惠服務等。
最“實惠”的規定是:中小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産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以依法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
300萬元以下項目從小微企業採購
在市場開拓方面,《條例》將政府定性為中小企業的固定“買家”:要求政府採購不得設置不利於中小企業的限制性條件,同等條件下,政府採購應當優先購買中小企業提供的産品和服務。該條規定還細化為:預算金額在300萬元以下的政府採購項目,應當從小型微型企業採購;預算金額超過300萬元的政府採購項目,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從小型微型企業採購;無法從小型微型企業採購的,才可以從大中型企業採購。
此外,《條例》還加大了對中小企業的資金扶持力度:要求市和區縣政府設立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重點用於中小企業公共服務體系、小企業創業基地建設,並詳細規定為“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用於改善中小企業服務環境方面的資金比例應當不低於二分之一;直接支持企業發展的項目資金用於小型微型企業不低於二分之一”。
針對中小企業融資難的現狀,《條例》也開出“藥方”:本市設立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引導社會資本以股權投資、債權投資等方式支持初創期、成長期的中小企業發展;本市中小企業可以在境內外上市或者通過集合債券、集合票據、集合信託、融資租賃、私募債券等方式融資;建立小型微型企業貸款風險補償機制,支持金融組織擴大小企業信貸規模和比重,並鼓勵民間資本投資或者設立村鎮銀行、小額貸款公司等金融組織,為小型微型企業提供服務等。(記者 高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