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水、氣、重金屬污染防治,加大危險廢物、危險化學品、核與輻射安全監管力度,提高生態和農村環保水平,甘肅省陸續出臺《甘肅省排污許可證管理辦法》等多項措施,從制度和機制上推進環保工作規範化,提高全省環保監管水平。
《甘肅省排污許可證管理辦法》日前正式頒布,並將於5月1日起正式施行。排污許可證制度是環境保護工作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該制度作為排污者守法和執法人員執法的憑據,既約束排污單位,也約束環保部門。從2014年下半年開始,未取得排污許可證而繼續排污的企事業單位,省環保廳將協同有關部門採取相應的整改措施。
《甘肅省地方標準〈工業企業環境保護標準化建設基本規範〉》將於3月15日起正式實施。根據該規定,環保部門將依據一系列技術指標將試點工業企業評定為優良、較好、合格三個環保信用等級,環保信用等級越高的企業,環保行政部門對其監管將越少;未取得合格以上等級的工業企業將列入環境保護標準化建設“黑名單”。
從今年開始,甘肅省將定期公佈環境監測結果。省環保廳決定在每年4月、7月、10月和次年1月的上旬,將上季度的監測結果,以排名方式在《甘肅日報》和甘肅省環保廳網站公佈,涉及內容包括空氣質量達標率、地表水達標率、飲用水源地達標率、國控重點企業達標率和國控重點企業監督監測超標狀況。
據悉,省上還將出臺《甘肅省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工作責任規定》和《甘肅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環境執法工作的意見》。前者對各級政府和17個省直部門環保監督職責作出明確規定,把綜合部門在保護環境方面的被動協助轉變為分工合作;後者在保證加大環境行政處罰力度和實現對監管對象100%覆蓋的基礎上,對環境監察工作的服務內容作出相關規定。(記者 秦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