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2日,贛州市政府出臺《贛州市校車安全管理實施細則》,明確規定縣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校車安全管理負總責,校車原則上納入公司化管理。同時建立多渠道籌措校車經費機制,通過財政資助、稅收優惠、鼓勵社會捐贈等多種方式,支持使用校車接送學生的服務。並決定由市政府籌措1億元資金,為每輛新購置的校車補助5萬元,縣(市、區)政府參照市政府標準配套。
《實施細則》還規定,凡取得使用許可用於接送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和學前教育幼兒上下學的10座以上載客汽車,需符合校車安全國家標準,並噴塗、張貼統一的校車外觀標識和贛南校車專用標識,按規定放置校車標牌、配備統一的校車標誌燈和停車指示標誌;市、縣(區)城區義務教育階段和學前教育公辦學校原則上不使用校車。農村學前教育民辦幼兒園原則上以就近入學、監護人或者其委託的成年人接送為主,確需配置校車的,必須納入校車專營公司管理,服務半徑原則上控制在3公里範圍之內。校車接送學生時,應當嚴格按照行駛證核定人數和規定的路線、停車站點進行接送,嚴禁超員。載有學生的校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最高時速不得超過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駛的最高時速不得超過60公里。同時規定,從2014年9月1日起,該市接送小學生、幼兒的校車必須使用校車國家標準設計和製造的專用校車。 (通訊員 陳小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