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國家煤礦安監局
關於近期三起國有重點煤礦事故的通報
安監總明電〔2013〕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局,司法部直屬煤礦管理局,有關中央企業:
近期,國有重點煤礦連續發生3起事故,分別是:
2013年3月12日,貴州省水城礦業集團格目底礦業公司格目底一號礦井(馬場煤礦)發生煤與瓦斯突出事故。事故發生時井下有80人作業,其中55人安全升井,22人死亡,3人下落不明。該礦為國有控股的建設礦井。初步分析,事故原因是:該礦在13302底板岩石瓦斯抽採巷掘進過程中,揭穿煤層引發煤與瓦斯突出。事故暴露出以下主要問題:一是該礦拒不執行停産指令。事故發生前,貴州煤礦安監局水城分局、水城縣安全監管局對該礦先後進行安全檢查,並下達了“立即停止井下13302底板瓦斯抽採巷、13301底板瓦斯抽放巷施工建設”等指令,但該礦拒不執行監察、監管指令,違規繼續施工。二是違章冒險作業。3月7日,13302底板瓦斯抽採巷在掘進過程中出現了打鑽噴孔現象,在未查明原因的情況下冒險組織作業。三是事故當班沒有礦領導帶班下井。
3月11日,黑龍江省龍煤集團鶴崗分公司振興煤礦發生潰水潰泥事故。事故發生時井下有698人作業,其中673人安全升井,25人被困。經全力搶救,目前7名礦工獲救升井,仍有18人被困。初步分析,事故暴露出以下主要問題:事故採區已探查發現煤層上方採空區有積水,2011年開始探放水,至2013年3月初已放水2.7萬立方米。3月1日該採煤工作面在推進過程中發生潰水事故,未造成人員傷亡,之後該礦雖採取了一些措施,但未能有效探明上方採空區積水積泥情況,在淋水仍然嚴重的情況下,貿然在採煤工作面調整支架、整修採場,于3月11日再次發生泥水潰入,導致25人被困。初步分析是採空區冒落溝通斷層破碎帶和上部採空區,造成潰水潰泥事故。
2月28日,河北省冀中能源集團張家口礦業集團公司艾家溝煤礦發生火災事故。事故發生時井下有13人作業,目前造成12人死亡,1人下落不明。該礦為河北省冀中能源張礦集團兼併整合礦井。初步分析,事故原因是:井下壓風機著火,引燃附近木支護,産生大量一氧化碳,導致井下人員中毒遇難。事故暴露出以下主要問題:一是該礦嚴重違反規定,仍然使用明令淘汰的滑片式壓風機。二是違規在機電硐室使用可燃材料支護(架棚木支護,且使用荊條剎頂背幫),埋下了事故隱患。三是安全意識淡薄,不落實安全管理規定。河北省、冀中能源集團明文要求全部被整合或技改礦井在3月31日前除通風、排水外,一律停止其他作業,但該礦未經批准,擅自組織人員下井進行維修作業。
上述事故發生在全國煤礦貫徹落實《煤礦礦長保護礦工生命安全七條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58號,以下簡稱《七條規定》)期間,暴露出一些煤礦企業特別是部分國有重點煤礦存在以下突出問題:一是礦長保護礦工生命安全的意識不強,沒有嚴格落實《七條規定》。二是目前部分煤礦企業經濟效益下滑,盲目追求産量、進度而超能力生産,防突、防水、防火等安全措施不落實,冒險組織蠻幹。三是部分煤礦技術管理粗放,對採空區積水積泥探查、岩巷掘進預測地質變化防止誤穿突出煤層等措施重視不夠,技術研究不夠。
這3起事故給人民群眾生命財産造成重大損失,性質較為惡劣,社會影響極大,教訓十分深刻。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決定:一是對貴州省水城礦業集團、黑龍江省龍煤集團、河北省冀中能源集團提出通報批評,責成其主要負責人向所在省政府作出書面檢查,並抄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二是責成水城礦業集團格目底礦業公司、龍煤集團鶴崗分公司、冀中能源張礦集團所屬煤礦全部停産整頓,其主要負責人公開檢討。三是責成馬場煤礦、振興煤礦、艾家溝煤礦的礦長立即停職檢查,由有關部門依法吊銷礦長資格證、礦長安全資格證。具體的事故責任,由事故調查組依法認定,相關部門嚴肅處理。四是貴州省六盤水市行政區域內所有煤與瓦斯突出礦井一律立即停産整頓。停産後,有關煤礦企業要按照《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9號)和貴州省政府制定的有關細則標準,逐項進行整改;貴州省、市、縣政府及其煤礦安全監管部門依據監管職責權限,逐項進行驗收。未經驗收合格的,一律不得恢復生産。中央企業煤礦和省屬國有煤礦由貴州省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組織驗收、局長審批;市(地、州)所屬煤礦由市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組織驗收、市級政府主要負責人審批;其他煤礦由縣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組織驗收、縣級政府主要負責人審批。地方政府及其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要逐礦落實停産監管責任人,並採取限供火工品等有效措施,確保煤礦停産整頓到位。
為深刻汲取事故教訓,保護廣大礦工生命安全,進一步加強全國煤礦安全生産工作,現提出以下要求:
一、切實加強煤礦安全管理。地方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認真吸取事故教訓,切實加強煤礦安全管理。一是統籌規劃、實施行政區域內的煤礦兼併重組、資源整合和小煤礦關閉退出等工作,落實政策、資金和保障措施,確保完成關閉退出的目標任務。二是對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高瓦斯礦井,要督促煤礦企業認真落實兩個“四位一體”綜合防突措施和瓦斯抽採有關規定,做到應抽盡抽、效果達標,實現抽掘採平衡。三是對水害威脅的礦井,要認真貫徹落實《煤礦防治水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28號),認真開展區域水文地質普查和治理工作,嚴格落實井下探放水規定,及時治理井田內廢棄井筒及採空區積水等隱患。
所有煤礦企業必須按照規定提足用好安全費用,落實隱患排查整改、技術改造、提升裝備水平、安全培訓等所需資金,不得因為經濟效益下滑減少安全投入。煤礦企業的各級領導要嚴格執行帶班下井制度。各煤礦企業集團不得對所屬礦井下達超能力的生産指標,否則由此引發事故的,要從嚴追究集團公司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二、嚴格煤礦復産驗收工作,不符合《七條規定》的煤礦,一律不得復工復産。地方各級政府及其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於在全國煤礦開展“保護礦工生命,礦長守規盡責”主題實踐活動的通知》(安委辦〔2013〕6號),在全覆蓋宣傳的基礎上,及時督促所有煤礦自查整改,並組織檢查抽查。對不符合《七條規定》的煤礦,節後尚未復工復産的,一律不得批准復工復産;已經通過復工復産驗收的,要依法責令其停止生産或施工。拒不停工停産的,一律按照法律規定上限予以行政處罰。停産整頓煤礦要由地方各級政府及其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按照安委辦〔2013〕6號文件規定的程序和要求,組織驗收、審批後,方可復工復産。
三、嚴肅查處事故。貴州、黑龍江、河北煤礦安全監察局要依法、嚴肅、嚴謹組織事故調查,在規定期限內完成這3起事故調查工作,並向社會公佈處理結果。要注重查清事故原因,分清責任,從技術原因延伸到管理原因,從直接原因延伸到間接原因,並分清每個環節、每個崗位的責任,提出有針對性的整改意見。各級煤礦安全監管監察機構要將這3起事故案例納入《七條規定》的宣講工作中,加強警示教育。
請各省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迅速將本通報精神傳達至轄區內各産煤市(地)、縣級政府和所有煤礦企業,並督促抓好貫徹落實。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國家煤礦安監局
2013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