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29日,中國證監會正式發佈《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20號——創業板上市公司季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2013年修訂)(以下簡稱《創業板季報規則》),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為進一步提高創業板公司信息披露質量,為投資者提供更有效的投資決策信息,中國證監會對《創業板季報規則》進行了修訂,修訂後的《創業板季報規則》共4章19條。本次修訂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突出創業板特色,滿足投資者需求。由於創業板公司創新能力強、經營模式和盈利模式新穎,受市場及所處行業變化影響大,創業板公司投資者更需要及時了解公司經營、研發等情況,季報中披露的公司信息應更具體、更有針對性,並兼顧信息時效性和決策有用性。因此,《創業板季報規則》增加了非財務信息的披露要求,要求公司對引起收入變化的驅動因素進行分析,披露主要産品的變化、新産品的推出、重大訂單的簽訂及進展情況、重要研發項目的進展情況及上述事項對公司生産經營及業績産生的影響。
二是強化風險因素的披露。季度報告的披露目的在於向投資者及時披露公司的生産經營情況,使投資者充分了解公司的經營風險,《創業板季報規則》要求公司對前五名供應商或客戶的變化情況進行説明並分析對公司未來的影響;同時,延續修訂後年報的做法,對重大風險提示的要求進一步明確,並將披露位置調整至主要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之後。
三是推進電子化披露。《創業板季報規則》延續《創業板年報準則》的做法,進一步推進電子化披露,僅要求公司在報紙上刊載提示性公告,不必刊載季度報告全文。同時,不要求公司向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交易所報送季度報告,進一步降低公司信息披露成本。
《創業板季報規則》的修訂工作在《創業板年報準則》的修訂原則和修訂內容的基礎上,充分考慮投資者對於季報的信息需求和公司的披露成本,有利於進一步提高創業板公司的信息披露質量,增強創業板公司的透明度,切實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