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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條例》4月1日施行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3年04月01日 10時00分   來源:天津日報

    《天津市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條例》今日起施行。該條例進一步完善了有關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的基本制度,明確了參與建設活動各方責任主體的安全責任。

    近年來,天津城市建設進入了快速發展階段,呈現出固定資産投資規模大、在施工程總量大、單體工程規模大、施工難度大等特點,同時面臨著建築市場投資主體多元化等一系列新情況和新問題,對建設工程安全管理提出新要求。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高紹林表示:“該條例與《天津市建築市場管理條例》、《天津市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規,都是我市建設工程領域管理的重要地方性法規,將對我市規範建築市場、加強建設工程管理髮揮重要作用。”

    建設單位不得壓縮合同約定的合理工期

    條例規定,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概算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列支建設工程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並於開工前存入銀行專用賬戶,專款專用。建設單位或者其委託的專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對施工影響範圍內建築物、構築物、管線、設施的傾斜、沉降、開裂及損壞情況進行現狀調查,形成調查報告,並在施工過程中委託工程監測單位進行監測。

    條例規定,建設單位不得壓縮合同約定的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建築材料、施工機具及配件、消防設施和器材等。如有以上行為將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無故離崗可處三萬元罰款

    條例規定,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施工總承包單位對其所承包的建設工程施工安全負總責;專業承包單位和勞務分包單位對其所承包的建設工程施工安全負直接責任。

    對於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帶班制度,條例作出明確規定。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應當在施工期間現場帶班,在每日施工作業前組織施工安全隱患排查,全面掌握項目施工安全狀況,做好帶班記錄並簽字存檔備查。因故確需臨時離開,應當經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和本單位負責人同意,並委託施工管理負責人或者技術負責人負責現場帶班。“項目負責人不在現場帶班的,責令改正,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條例還規定,施工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他相關負責人每個項目每月檢查不得少於一次。施工單位應當根據工程規模和技術要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相應數量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專職安全管理人員不得同時承擔兩個以上施工現場安全管理工作。

    特殊結構工程施工設計單位要派駐設計代表

    工程監理、勘察、設計、監測單位,在施工安全中也承擔著相應責任。條例要求,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在項目監理工作方案中明確施工安全監理措施,配備與工程規模和技術要求相適應的監理人員,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時實行旁站監理,以及督促隱患整改和履行報告制度等職責。勘察單位應當在項目勘察工作方案中制定勘察施工安全措施,確保勘察施工作業以及地下管線、設施的安全。設計單位對建設工程施工安全承擔設計責任,對超限高層、超大跨度、超深基坑以及採用新結構、新材料、新技術和特殊結構的建設工程,應當在設計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安全和預防施工安全事故的措施要求,並向施工現場派駐設計代表,處理與設計有關的安全問題。從事建設工程監測業務的單位,應當及時將監測數據和監測報告報送委託單位,並對其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要單獨編制專項施工方案

    條例第三章專門就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的施工安全管理作了規定,把風險控制貫穿于施工過程的每個環節。規定工程辨識制度,建設項目開工前,施工單位應當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進行辨識。明確了專項施工方案單獨編制制度,施工單位應當編制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對國家規定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條例還規定,應當組織專家對施工方案進行論證,施行施工前的施工條件驗收制度,施工現場帶班和旁站監理制度和專項驗收制度。

    人人有權舉報、投訴建設工程施工安全違法行為

    為了暢通廣大人民群眾行使權利的渠道,條例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施工安全事故隱患或者建設工程施工安全違法行為,均有權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投訴。接受舉報、投訴的部門應當及時查處,其中應當由其他有關部門予以處理的違法行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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