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於
做好汛期安全生産工作的通知
安委辦明電〔2013〕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安全生産委員會,國務院安委會有關成員單位,有關中央企業:
今年以來,我國重大自然災害時有發生,造成重大人員傷亡。目前汛期將至,為切實加強汛期安全生産工作,防範自然災害引發生産安全事故,確保人民群眾生命財産安全,促進全國安全生産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強組織領導,完善各部門協調聯動機制
汛期歷來是各類生産安全事故的易發期,且極易因自然災害引發次生衍生事故。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高度重視,充分認識做好汛期安全生産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指定專門機構和人員負責汛期安全生産工作,做到提前部署、準備充分、預防得力。負有安全監管監察職責的有關部門要與氣象、水利、國土、海事、漁業、海洋等部門積極溝通聯絡,加強協調聯動,密切關注氣象變化情況,建立和完善自然災害引發生産安全事故預報、預警、預防機制,切實做好汛期安全生産及綜合防災減災工作。各類生産經營單位要及時掌握氣象和災害信息,靈敏反應、超前預防、果斷決策、有效應對。
二、突出工作重點,組織汛期安全生産隱患排查治理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突出重點,針對不同行業領域、不同地區、不同企業的特點,制定汛期安全生産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並結合“打非治違”等工作,立即全面、深入、細緻地開展隱患排查治理,搞好除險加固和治理消除工作。要充分發揮礦山、危險化學品等各類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的技術優勢,組織其開展預防性安全檢查,排查治理隱患。
(一)礦山企業要切實加強防洪和防治水工作,檢查礦區地質條件和水文變化情況,查清礦區及附近地面水系的匯水和滲漏情況,查清本礦和相鄰礦山附近的廢棄礦井及老窯積水情況,加強對礦井採空區、塌陷區、積水區的巡檢、排查,加強礦井涌水量觀測。對存在突(潰)水和突(潰)泥危險的礦井,要立即停止井下生産作業,撤出井下人員,堅決杜絕淹井(礦)事故的發生。尤其要加強尾礦庫監測監控,防止潰壩漫壩事故發生。
(二)危險化學品生産儲運企業要嚴格執行各項安全技術規程和工藝要求,加強對生産儲運設施的監控,做好防雷電、防洪措施的制定和落實工作。對遇濕或高溫容易分解出易燃、有毒氣體的原材料和産品,要採取有針對性的防水、防潮、降溫措施。沿江沿河及易受洪水、泥石流等自然災害威脅的化工企業要提前採取相應的防範措施,防止危險化學品泄漏。煙花爆竹企業要嚴格執行高溫、雷雨天氣停産的規定,加強防汛、防雨、防潮、防雷、防靜電管理,定期檢測、維護防雷和防靜電設施。
(三)建築施工企業要對施工工地存在滑坡、崩塌、洪水、泥石流等地質災害危險全面掌握、超前防範、徹底治理。對周圍存在山體滑坡、垮塌和泥石流威脅的臨時宿營區、現場排水、邊坡基坑支護、腳手架工程、施工用電等區域和崗位,要加強巡視檢查,提前採取防範措施。尤其要加強對隧道施工中突水突泥和冒頂塌方事故的防範,加強探測監控,強化支護措施。同時,要加強對施工作業現場的防災保護工作,遇雷雨、大風等極端天氣時,要按規定停止相關作業。
(四)漁業船舶、水上交通及海上石油作業要做好颱風、海浪、風暴潮、大霧等惡劣天氣的防範措施,並根據氣象情況合理安排生産任務,必要時應停止生産並及時撤出危險區域的作業人員,嚴禁冒險作業。
(五)要大力加強地質災害防治,密切關注和防範突發性暴雨、山洪誘發的山體滑坡、崩塌和泥石流引發生産安全事故。對受到山體滑坡、洪水和泥石流威脅的人員聚集場所,要及時將所有人員撤出危險區域;不能及時撤出的,要加強巡查、監測監控,制定及時有效的預警預防措施。
(六)鐵路、公路、市政工程及其他各行業領域企業都要結合實際,落實安全措施,切實做好汛期因暴雨等自然災害引發各類事故的防範應對工作。
三、做好安全生産應急管理工作,確保安全度汛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加強汛期值班值守,確保相關信息及時、準確上報和處置。同時,要進一步完善防範自然災害引發生産安全事故的應急預案,組織開展應對自然災害的應急演練,儲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裝備和物資,通知各類應急救援隊伍做好應急準備。一旦發生災害或事故,要及時啟動應急預案,做到組織領導有力、救援到位及時、物資裝備充足,把損失降到最低程度。
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
2013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