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政府日前下發《“十二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辦法》,明確規定減排工作各項評價考核指標。
辦法規定,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的責任主體是地方各級政府。各地要把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分解落實到縣(市、區)政府及重點企業,並將其納入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建立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臺賬。
考核內容包括: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目標完成情況和環境質量變化情況,減排統計、監測和考核體系建設運行情況,減排措施落實情況。省環保廳牽頭會同有關部門每年5月底前完成考核,並將全省考核結果向省政府報告,經省政府審定後通報。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認定為未通過年度考核:年度四項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目標有一項及以上未完成;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目標責任書中重點減排項目未按要求落實;監測體系建設運行情況未達到相關要求。
根據規定,考核結果報經省政府審定後,交由幹部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作為對各設區市政府、平潭實驗區管委會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對考核結果為通過的,省環保廳會同有關部門優先加大對該地區污染治理和環保能力建設的支持力度;對考核結果為未通過的,實行“一票否決”制,撤銷省授予該地區的環境保護或環境治理方面的榮譽稱號,領導幹部不得參加年度評獎、授予榮譽稱號等,並限期整改,整改到位前暫停該地區所有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設項目的環評審批。
監察部門會同環保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對考核結果為未通過的,實行通報批評、約談、誡勉談話等;對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記者 潘園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