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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審議通過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修訂草案等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3年06月01日 08時53分   來源:南方日報

    5月31日,省長朱小丹主持召開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廣東省反走私綜合治理條例(草案)》、《廣東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修訂草案)》和《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規定修正案》等。

    會議指出,為適應新形勢下廣東省反走私綜合治理工作的需要,將2010年制訂的《廣東省反走私綜合治理工作規定》上升為地方性法規十分必要。《廣東省反走私綜合治理條例(草案)》明確廣東省反走私綜合治理工作要堅持依法打私、科技緝私和打防結合的方針,遵行綜合治理、聯合緝私、統一處理的原則,規範了各級政府及海關、公安(邊防)等有關部門的職責,建立了反走私聯合查緝制度和協調處理制度,完善了反走私綜合治理的考核監督和誠信建設制度,強化了對相關責任主體的法律責任追究與處罰。會議審議並原則通過《廣東省反走私綜合治理條例(草案)》,將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

    會議指出,修訂《廣東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是與國家新出臺的相關法律法規和管理制度相銜接的需要,對於更好地保證建設工程質量、規範工程質量監督工作和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産安全具有重要意義。《廣東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修訂草案)》對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審查單位、檢測單位、混凝土及其預製構件生産單位和相關人員的質量責任與法律責任均作了清晰的界定,進一步健全了竣工驗收、工程質量保修等制度,強化了對工程建設質量的監督檢查。會議審議並原則通過《廣東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修訂草案)》,將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

    會議認為,隨著廣東省農村綜合改革的不斷深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機構屆期過短、換屆過於頻繁的弊端越來越明顯,迫切需要延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機構任期。會議審議並通過《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規定修正案》,將每屆任期調整為3至6年,具體任期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

    會議還研究了其他事項。(符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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