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少數民族文化發展與成就情況新聞發佈會于5月17日舉行。發佈會上,有記者就國家通用文字語言與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之間的關係發問。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副主任丹珠昂奔在回答記者提問時表示,應該科學地、辯證地、統一地去認識國家通用語言文字與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之間的關係,而不是把它們對立起來。
第一,憲法裏有這樣兩條。一是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本民族語言文字的自由,這是憲法的規定。二是國家推廣全國通用的普通話。對這兩句話應該科學地、辯證地、統一地去認識,而不是把它們對立起來。
為什麼這樣講?推廣全國通用的普通話,這不光是民族地區,內地其他地區也一樣。因為上海人要説上海話,廣東人要説廣東話,廣東人也可以説普通話,上海人也可以説普通話。在公眾場合可以説普通話,在家裏,老鄉們見面在一起就可以説方言,這互相有區別,但是不要緊。關鍵是不能把這個問題絕對對立起來,比如只能説普通話或者只能説方言,這樣的話對這個問題就會造成一定的影響。
丹珠昂奔舉例説,“我”這個詞兒,上海人叫“阿拉”,北京話是“我”,青海把“我”叫“諾(音)”。經常大家用的話,比如“我弟弟的箱子底子是紙糊的”,如果用青海方言講的話誰也聽不懂,但是用普通話大家都能聽得懂。少數民族語言是同樣的道理,各個民族都有民族語言,在民族地區要為民族群眾服務,就需要用民族語言。但是在全國,在整個國家的層面,在其他地區要做工作,就需要普通話。
“比如像我到民族地區可以講藏語,在這兒我就可以用漢語來説,用全國通用的普通話。到青海的漢族老鄉們那兒就可以用青海的方言來講。”丹珠昂奔説。
丹珠昂奔表示,在這些方面,要批評兩種極端的思想,一學普通話就説搞“同化”,這是錯的。一説民族語言就説是不是有狹隘的民族主義思想,這都是錯誤的理解。因此,應該辯證、統一、全面地看這個問題,這兩者不是對立的關係,而是統一的關係。作為國家民委,國家的部委和各級政府就要落實好這兩句話。也就是説,落實好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的語言文字的自由,同時也要落實好國家推廣全國通用的普通話。就是要全面地理解憲法精神,全面地貫徹落實好憲法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