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國保監會印發了《關於人身保險傷殘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我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相關問題答記者問。
問:《通知》出臺的背景是什麼?
答:目前,商業保險公司在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等業務經營中使用的殘疾給付標準主要依據中國人民銀行于1998年發佈的《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以下簡稱“《殘疾給付表》”)。中國保監會成立後於1999年轉發此文。
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和保險業服務覆蓋面的不斷擴大,特別是《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和《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分級》先後發佈,《殘疾給付表》已不能適應行業發展和消費者的現實需求,迫切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修改完善相關制度,對保險條款約定傷殘程度的定義及對應保險金給付比例進行規範。
問:《通知》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答:《通知》進一步規範了人身保險合同對傷殘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的約定:對相關保險條款提出總體要求,要求科學劃分傷殘程度、公平設定保險金給付比例;對保險條款如何使用相關國家標準提出要求;對保險條款如何使用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標準提出要求,並要求中國保險行業協會加強技術研究等基礎工作;要求公司對短期意外險做好定價回顧並定期報送報告等。
問:中國保險行業協會《人身保險傷殘評定標準》制定情況如何?
答:我會指導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成立專門項目組,對原《殘疾給付表》進行修訂。目前,中國保險行業協會已完成了《人身保險傷殘評定標準》的制定工作並將發佈。
下一步,我會將指導保險行業建立科學調整機制,對新標準進行不斷完善,使得傷殘給付標準能夠更好地符合實際。
問:如何做好《通知》實施前後的銜接工作?
答:《通知》自發佈之日起實施,《關於繼續使用<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的通知》(保監發〔1999〕237號)同時廢止。為確保相關人身保險業務平穩過渡,我會擬採取兩項措施:一是給予保險公司一定的過渡期,要求保險公司于2013年12月31日前完成相關工作;二是要求保險公司做好客戶服務工作,對行業的服務工作進行跟蹤了解和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