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質量檢查工作
廉政規定(修訂)》的通知
會協[2013]4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註冊會計師協會,各證券資格會計師事務所:
為進一步嚴肅檢查工作紀律,確保檢查工作的獨立、權威與公正,我會在借鑒以往年度檢查工作經驗的基礎上,對2012年印發施行的《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質量檢查工作廉政規定》(會協〔2012〕162號)予以完善,現予印發,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中注協監督舉報聯絡方式:
舉報電話:010-88250184
舉報郵箱: monit@cicpa.org.cn
附件: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質量檢查工作廉政規定(修訂)
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
2013年6月6日
附件:
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質量檢查工作廉政規定
(修訂)
第一條 為了加強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以下簡稱中注協)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質量檢查工作廉政建設,明確廉潔檢查紀律,保持檢查工作廉潔公正,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中注協組織開展的證券資格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證券所)執業質量檢查工作中的廉政行為。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檢查組,是指由中注協委派並在其授權範圍內開展證券所執業質量檢查工作的團隊。
本規定所稱檢查人員,是指參加中注協組織的證券所執業質量檢查的註冊會計師和各級注協工作人員。
第四條 在檢查過程中,檢查組和檢查人員應當切實做到客觀公正、廉潔自律,嚴格遵守以下要求:
(一)不準接受被檢查事務所的宴請、款待和住宿安排;
(二)不準使用被檢查事務所安排的交通工具;
(三)不準參加被檢查事務所安排的旅遊和娛樂等活動;
(四)不準接受被檢查事務所的紀念品、禮品、禮金、消費卡和有價證券等;
(五)不準在被檢查事務所報銷任何因公或因私産生的費用;
(六)不準利用檢查獲悉的被檢查事務所涉密信息為自己和他人謀利;
(七)不準向被檢查事務所提出任何與檢查工作無關的要求;
(八)不準向被檢查事務所和關聯人透露不應由其知曉的檢查信息;
(九)不準接受地方協會禮品饋贈,不得參加有被檢查事務所代表出席的工作招待。
(十)不準因外在壓力、利益衝突或他人的不當影響損害自己的職業判斷。
第五條 檢查組長對檢查組的廉政行為負責。檢查組長要加強對檢查組成員的教育、提醒和監督,防止違反廉政紀律規定行為的發生。發現問題要迅速糾正,並及時向中注協報告。檢查組長同時也應接受檢查組成員的監督。
第六條 被檢查事務所所在地的省級註冊會計師協會應為檢查組順利執行檢查任務提供支持和保障,包括根據規定標準安排好檢查組的食宿和交通等,但不得以任何方式影響檢查組的判斷。
第七條 被檢查事務所應當積極支持和尊重檢查組遵守本規定的行為,不得以任何方式影響檢查組的判斷。
第八條 對檢查組和檢查人員遵守廉政紀律行為的監督:
(一) 檢查組在進駐被檢查事務所時,應將本規定的要求在被檢查事務所的醒目位置公示,並接受被檢查事務所的監督;
(二) 中注協設立監督舉報電話、舉報郵箱,並進行廉政事項公示;
第九條 檢查組和檢查人員執行本規定的情況,列入檢查組和檢查人員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
第十條 對於違反本規定的檢查人員,將採取以下處理措施:
(一) 責成其承擔被檢查事務所因其違規事項所産生的全部費用或退還收受的禮品、禮金等;
(二) 取消其檢查人員資格,並通報其所在單位;
(三) 屬於事務所兼職檢查員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業懲戒,記入誠信檔案;屬於中注協和地方協會工作人員的,由其所在單位按照幹部管理權限予以處理;違反相關法規情節嚴重的,移交國家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一條 檢查組集體違反本規定的,取消其檢查組長資格,並通報其所在單位,由其所在單位按照幹部管理權限予以處理。
第十二條 中注協對檢查人員的違規情況及處理結果進行公告。
第十三條 中注協開展專項檢查、專案檢查、專項檢查以及綜合評價信息核查等工作中的廉政行為,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各地方注協組織開展的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質量檢查、專項檢查、專案檢查等工作中的廉政建設,可參照本規定制定本地區的相關辦法。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佈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