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中等職業學校免學費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教[2013]8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教育廳(局、教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教育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按照《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教育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擴大中等職業教育免學費政策範圍 進一步完善國家助學金制度的意見》(財教〔2012〕376號)的規定,為加強中等職業學校免學費補助資金的管理,確保免學費政策順利實施,我們制定了《中等職業學校免學費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中等職業學校免學費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財政部 教育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2013年6月3日
附件:
中等職業學校免學費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範中等職業學校免學費補助資金管理,確保免學費政策順利實施,根據《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擴大中等職業教育免學費政策範圍 進一步完善國家助學金制度的意見》(財教〔2012〕376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等職業學校是指經政府有關部門依法批准設立,實施全日制中等學歷教育的各類職業學校,包括公辦和民辦的普通中專、成人中專、職業高中、技工學校和高等院校附屬的中專部、中等職業學校等。
第三條 中等職業學校免學費補助資金是指中等職業學校學生享受免學費政策後,為彌補學校運轉出現的經費缺口,財政核撥的補助資金。
第四條 中等職業學校免學費補助資金由中央和地方財政共同承擔,省級財政統籌落實,省和省以下各級財政根據各省(區、市)人民政府及其價格主管部門批准的公辦中等職業學校學費標准予以補助。
第五條 中央財政統一按每生每年平均2000元測算標準和一定比例與地方財政分擔,具體分擔比例為:西部地區,不分生源,分擔比例為8:2;中部地區,生源地為西部地區的,分擔比例為8:2,生源地為其他地區的,分擔比例為6:4;東部地區,生源地為西部地區和中部地區的,分擔比例分別為8:2和6:4,生源地為東部地區的,分擔比例分省確定。
第六條 對公辦中等職業學校免學費資金的補助方式為:第一、二學年因免除學費導致學校運轉出現的經費缺口,由財政按照享受免學費政策學生人數和免學費標準補助學校;第三學年原則上由學校通過校企合作和頂崗實習等方式獲取的收入予以彌補,不足部分由財政按照不高於三年級享受免學費政策學生人數50%的比例和免學費標準,適當補助學校。
第七條 對民辦中等職業學校學生的補助方式為:對一、二年級符合免學費條件的學生,按照當地同類型同專業公辦中等職業學校免學費標準給予補助。學費標準高出公辦學校免學費標準部分由學生家庭負擔;低於公辦學校免學費標準的,按照民辦學校實際學費標准予以補助。
第八條 中央財政于每年9月30日前按照財政部提前通知轉移支付指標的有關規定,根據全國中等職業學校學生管理信息系統和技工學校學生管理信息系統核定的學生數和生源結構,按照一定比例提前下達下一年度應承擔的免學費補助資金預算。省級財政部門在收到提前下達的免學費中央補助資金預算後,應儘快分解下達,確保下一年度春季學期學校正常運轉。
中央財政于每年10月重新核定當年應承擔的免學費補助資金預算。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應當足額安排應承擔的免學費補助資金預算,按時撥付免學費補助資金,保證中等職業學校教育教學活動的正常開展。
第九條 中等職業學校應當根據本辦法和各地制定的免學費實施細則,受理學生申請,組織初審,並通過全國中等職業學校學生管理信息系統和技工學校學生管理信息系統報至同級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審核、匯總。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將審核結果在相關學校內進行不少於5個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條 中等職業學校免學費工作實行學校法人代表負責制,校長是第一責任人,對學校免學費工作負主要責任。中等職業學校應當加強財務管理,建立規範的預決算制度,按照預算管理的要求,編制綜合預算,收支全部納入學校預算管理,年終應當編制決算。
第十一條 各地職業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學生學籍管理,建立健全學生信息檔案,保證享受免學費政策的學生信息完整和準確。
第十二條 各級財政、教育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加強對中等職業學校免學費補助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對虛報學生人數,騙取財政補助資金或擠佔、挪用、截留免學費補助資金等違規行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十三條 每年春季學期開學前,各地職業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中等職業學校辦學資質進行全面清查並公示,對年檢不合格的學校,取消其享受免學費補助資金的資格。各地職業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民辦教育促進法》的規定,加強對民辦中等職業學校的監管,納入免學費補助範圍的民辦學校名單由省級教育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審定。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教育部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解釋。各省(區、市)可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並報財政部、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備案。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中等職業學校免學費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教〔2010〕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