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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局副局長祝善忠就旅遊法相關內容答記者問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3年06月21日 12時49分   來源:旅遊局網站

    4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頒布出臺,並將於10月1日正式實施。這是旅遊行業的一件大事、好事、喜事。作為分管旅遊公共服務、旅遊安全、國際合作及宣傳推廣等工作的國家旅遊局副局長,祝善忠近日接受本報記者專訪,並就國家旅遊局如何貫徹落實《旅遊法》的相關內容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記者:《旅遊法》中關於旅遊公共服務方面的內容很多,作為分管這項工作的副局長,請您談談如何推動旅遊公共服務相關條文的貫徹落實。

    祝善忠:旅遊公共服務是一項非常重要的工作。隨著旅遊業大眾化、散客化和多元化發展趨勢,廣大遊客更加注重旅遊服務的品質,對旅遊公共服務的需求更加強烈,要求更高。《旅遊法》正是順應這種形勢,規定了旅遊公共服務建設的相關內容。為此,我們必須按照《旅遊法》要求,充分依託已有的社會公共服務體系,按照“統一規劃、分類管理、分級負責、屬地為主”的原則,加快推進旅遊公共服務體系建設,為廣大旅遊者提供體系完備、門類齊全、規範標準、優質高效、便利惠民、安全舒適的旅遊公共服務。當然,旅遊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是個龐大工程,實施起來也不是一蹴而就的。根據國家旅遊局制定的《中國旅遊公共服務“十二五”專項規劃》,旅遊公共服務體系包括旅遊公共信息服務、旅遊安全保障服務、旅遊交通便捷服務、旅遊便民惠民服務、旅遊行政服務等五大體系。旅遊公共服務牽扯的部門也很多,據我們初步統計,旅遊公共服務的供給、服務、管理大約與20個部門有關,相關方面的協調難度也不小。下一步,我們主要從3個方面來貫徹落實《旅遊法》。一是會同國家發改委聯合出臺關於加快發展旅遊公共服務的意見,推動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各負其責,增加旅遊公共服務投入,加大旅遊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力度,不斷豐富旅遊公共服務內容。二是通過推動旅遊城市遊客中心示範工程、旅遊氣象服務示範工程、旅遊保險示範工程、旅遊觀光巴士示範工程等一系列旅遊公共服務示範工程建設,在全國形成示範效應,促進全國旅遊公共服務體系的建設,探索旅遊公共服務運行好的機制。三是出臺《旅遊城市遊客中心標準》、《觀光巴士標準》等一系列旅遊公共服務的標準,規範旅遊公共服務的設施與服務,提高旅遊公共服務標準與水平。

    記者:我們注意到《旅遊法》第六章中有7條專門講旅遊安全。您認為這對於我們做好旅遊安全工作有哪些推動作用?

    祝善忠:《旅遊法》用了大量篇幅來規範旅遊安全相關內容,除了你提到的第六章全部7條內容外,還有一些散見於其他章節。我認為《旅遊法》對旅遊安全內容的規範是非常全面的,也是非常到位的。 這對今後做好旅遊安全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推動作用,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將進一步推動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提高對旅遊安全重要性的認識,高度重視旅遊安全這項工作,切實把保障旅遊者的生命財産安全作為一項重要工作來抓。

    二是將進一步明晰旅遊安全職責。特別是第七十六條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負責旅遊安全工作”的規定,明確了政府必須管旅遊安全,也就是説抓旅遊安全不僅僅是旅遊部門的職責,也是各級政府應有的責任。此外,第七十九條、八十條、八十一條對旅遊經營者的安全措施與應急管理提出了詳細的要求,實際上進一步明晰了旅遊經營者應承擔旅遊安全的主體責任。

    三是將進一步完善旅遊安全相關體制機制建設。《旅遊法》中明確提出要建立健全“旅遊目的地安全風險提示制度”、“旅遊突發事件應對機制”、“高風險旅遊項目經營許可制度”、“景區接待容量控制制度”、“對旅遊經營者分類實施責任保險制度”等。這些制度和機制的建立將極大地促進旅遊安全工作的開展。

    四是有助於提高旅遊者安全意識和增強安全義務。《旅遊法》中規定旅遊者享有請求救助和保護、賠償等權利,也對旅遊者自身應具有的安全義務進行規範,這些規定有助於旅遊者在旅遊過程中提高安全意識、保險意識,在維護自身安全權利的同時切實履行安全義務。

    記者:《旅遊法》中第八十二條規定“中國出境旅遊者在陷入困境時,有權請求我國駐當地機構在職權範圍內給予協助和保護。旅遊者在接受救助後,應支付應由個人承擔的費用。”這意味著旅遊者在接受救助時要承擔相應費用,對此,您如何看待?

    祝善忠:《旅遊法》第八十二條,規定了“旅遊者在其人身或者財産遇到危險時,有權請求救助”的內容,還特別規定了“中國出境旅遊者,在境外陷於困境時,有權請求我國駐當地機構在職權範圍內給予協助和保護”。這些內容主要是從保障旅遊者合法權益的角度考慮的,是符合“以人為本、遊客至上”的立法精神的。

    同時,《旅遊法》中也規定了“旅遊者在接受救助後,應支付應由個人承擔的費用”。旅遊者接受旅遊救助需要付費,這是一項國際慣例,許多國家既設有公益救助組織,也有營利性救助組織,專門從事緊急救助(包括旅遊救助)。隨著我國社會經濟文化水平不斷發展提高,老百姓對於旅遊的需求日益增加,旅遊者數量規模在不斷擴大,旅遊過程中存在著各種可預見的和不可預見的安全風險,特別是一些“驢友”自發組織徒步、登山、探險等風險較高的旅遊活動,這使得旅遊者遇險、受困甚至傷亡的情況時有發生。旅遊目的地的公安、消防機關以及從事救援的組織對遇險旅遊者進行救助,有時會付出高額的救助費用和極大的救助成本,需要由接受救助的旅遊者承擔相關的費用。

    由此可見,《旅遊法》中關於“個人承擔相關救助費用”的規定既是國際通行的做法,也符合旅遊者安全保護的市場規律。只是,接受救助的旅遊者應當承擔哪些費用,目前尚不是很明確,下一步,我們將會同有關部門就應由個人承擔的費用進行專門研究。

    記者:在今後的工作中,國家旅遊局將如何推動《旅遊法》中關於旅遊安全相關條文的貫徹落實,建立健全旅遊安全綜合管理、保障和救助體系?

    祝善忠:國家旅遊局作為旅遊安全工作的主管部門,將積極推動實施“安全旅遊目的地”戰略,以完善旅遊安全保障法規制度和強化旅遊安全責任為基礎,以社會公共安全保障體系為依託,以科技應用和手段創新為突破,以旅遊安全風險防範為重點,以完善旅遊應急救援體系和旅遊保險體系為保障,進一步加大旅遊安全保障體系建設力度,切實保障廣大遊客的生命財産安全。

    一是建立健全旅遊安全保障法制、體制、機制。推動國務院出臺意見,明確政府部門及各相關部門職責,推動完善旅遊安全管理部門規章;建立健全《旅遊法》規定的5項機制和制度;制定《旅行社安全規範》、《旅遊緊急救援標準》等標準,規範相關設施與服務;完善各級各類旅遊應急預案,增強預案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強化應急預案演練。

    二是加強旅遊安全風險防範。督促旅遊相關企業落實主體責任,強化日常安全管理,開展日常安全隱患排查。協同相關部門,加強重點時段、重點部位和重點環節的旅遊安全監管。

    三是強化旅遊應急處置能力。強化多部門、跨區域和境內外合作的旅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機制,提高協同處置能力;依託公安、消防、醫療、救援、軍隊、武警等公益性社會救援力量和專業緊急救援機構,形成覆蓋旅遊活動全過程的,旅遊專業化和社會化相結合、政府救助與商業救援相結合的旅遊緊急救援體系;推動建設國家旅遊應急救援黃山隊等旅遊專業救援隊伍;完善各類旅遊接待單位的應急救援設施設備、規範救援服務、提升應急能力。推動現代科技及信息技術在旅遊安全與應急管理中的運用,提高信息報送和應急處置效率。

    四是加強旅遊安全宣傳教育與培訓。廣泛利用各類媒體、景區宣傳欄和電子顯示屏、飯店告示牌、旅行社門市和行前説明會等渠道,通過播放公益宣傳片、發放宣傳資料、提供資料下載等多種形式,持續開展旅遊宣傳教育活動,加強對遊客的安全宣傳,提高其安全風險防範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不斷加強旅遊安全與應急知識和技能的培訓,提高從業人員應急處置能力。

    五是建立健全旅遊保險保障體系。進一步推動實施旅行社責任保險全國統保示範項目,推動完善住宿、旅遊交通以及高風險旅遊項目等經營者分類實施責任保險。鼓勵保險機構開發適合旅遊企業和遊客個人保險需求的産品,強化全社會的旅遊保險意識,引導遊客積極購買個人保險。

    記者:《旅遊法》第二十五條明確規定,“國家制定統一的旅遊形象與推廣戰略。國務院旅遊主管部門統籌組織國家旅遊形象的境外宣傳與推廣工作,建立旅遊形象宣傳與推廣機構和網絡,開展旅遊國際合作與交流。”作為分管旅遊促進與國際合作的副局長,您認為《旅遊法》的出臺對做好出入境旅遊工作有哪些好處?

    祝善忠:法律是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社會規範。《旅遊法》的制定對出入境旅遊工作既是最明確的規範,也是最大的保障。

    一是強化了工作責任。《旅遊法》明確了做好旅遊市場宣傳和國際合作交流工作的主體和具體責任,國家負責什麼,國務院旅遊主管部門負責什麼,特別是明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旅遊形象推廣的責任。實際上也是從法律層面明確了政府在旅遊形象宣傳推廣中的主體角色和職責要求。

    二是強化了工作內容。對外旅遊工作一直以來有兩大塊主要內容,境外旅遊推廣和旅遊國際合作與交流,這次以法律的形式對這兩塊工作進行了明確,成為我們開展旅遊形象宣傳、境外展覽促銷以及加強多、雙邊旅遊國際合作與交流的法律依據。

    三是強化了工作措施。從國家層面,就是要制定並實施旅遊形象推廣戰略,明確總體定位、戰略目標、工作任務、工作措施和各部門工作職責。從國務院旅遊主管部門層面,就是要統籌組織境外推廣,制定並組織實施中長期旅遊推廣規劃,統籌組織國內開展境外展覽促銷、廣告宣傳、旅行商媒體邀請等推廣活動,創新推廣方式和手段,拓展推廣渠道,建立旅遊形象推廣績效評價機制等。從地方政府層面,就是要在國家旅遊整體形象推廣戰略的框架下,統籌組織本地旅遊形象推廣工作。

    四是強化了工作保障。比如,機構保障,《旅遊法》明確要建立旅遊形象推廣機構和網絡,這是旅遊推廣工作的主要執行機構和工作基礎。我們將在現有駐外旅遊辦事處的工作基礎上,推動旅遊推廣機構更加市場化、專業化、科學化、效率化,並統籌規劃境外推廣機構的設立數量、規模、人員配備和覆蓋面,建立和健全與市場相適應的宣傳網絡。

    再如,資金保障。《旅遊法》明確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安排資金,加強旅遊形象推廣。這樣,將旅遊推廣納入到各級政府的財政預算內予以積極支持,對各級政府來説,就不是説考慮不考慮的事情,而是一項法律職責。

    記者:在制定並實施統一的旅遊形象與推廣戰略方面,國家旅遊局應如何協調相關部門,推動這些條款的宣傳貫徹和落實?

    祝善忠:旅遊是國家形象最直接的認知渠道,是一種面對面的人際傳播,也是境外公眾了解我們國家最重要的方式之一。旅遊形象往往是國家形象最明顯的標誌,也是最具競爭力的市場力量。旅遊是公認的綜合性産業,因此,旅遊推廣、特別是旅遊形象的推廣,與一般行業推廣不同,具有一定特殊性。主要體現在涵蓋內容廣、涉及部門多,所需的資源和渠道相對複雜,部門間協調力度要求較高。

    《旅遊法》明確把旅遊形象推廣上升到國家戰略,這就是要將旅遊形象推廣納入到國家整體形象推廣的戰略佈局,建立起國家層面的旅遊形象推廣工作機制,制定推廣戰略,明確工作目標、工作任務、工作措施和各部門工作職責,實現宣傳、文化、廣電、旅遊等優勢互補、資源共享、效果疊加。

    為切實做好國家旅遊形象的推廣工作,我們將努力加強與外宣部門合作,落實國務院新聞辦《關於開展國家形象宣傳推廣的合作框架協議》,將國家旅遊形象推廣融入到國家形象宣傳推廣整體戰略中,借助外宣優勢和媒體力量,開展大規模、高規格、有影響的宣傳推廣活動。我們也將加強與文化部門合作,推動在海外宣傳上資源共享,將國家旅遊形象推廣作為我國文化走出去的重要載體,共同提升我國文化軟實力。同時還將加強與廣電部門合作,通過電影、電視、廣播、網絡等媒介,擴大旅遊形象境外宣傳推廣。還要加強與鐵路、交通、民航等部門合作,在高鐵、汽車、輪船、飛機等交通工具上,拓展宣傳渠道,加大旅遊形象的廣告宣傳。

    從旅遊發展規律來講,國家旅遊形像是一個國家旅遊綜合實力和旅遊核心價值觀的體現,是一個國家在國際社會中所展示的整體旅遊面貌,以及國際社會對其旅遊綜合實力、旅遊核心價值觀和整體面貌的感受和評價。它的核心要素包括旅遊核心價值觀、政府與內外旅遊政策、旅遊産品與服務和本國公民素質四方面。在旅遊形象推廣戰略的制定和實施工作中,旅遊部門自然責無旁貸,一定會立足大局、尊重規律、主動工作、統籌協調,努力推動相關部門共同通過旅遊形象推廣來強化國家形象的整體影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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