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山西省出臺進一步支持中小微企業發展的15條措施,其中第10條和第12條措施,分別對政府採購要更多面向中小微企業和加快中小微企業資金流轉做出了規定。6月20日,記者從山西省財政廳獲悉,為了扶持山西中小微企業發展,省財政廳會同省商務廳、省經信委專門出臺了關於加快中小微企業資金流轉的實施意見。意見對擴大山西中小微企業産品的生産和銷售,加快中小微企業資金流轉,將産生積極作用。
意見要求,全省各市相關部門要積極鼓勵行政事業單位、國有企業、重點工程項目在同等條件下,“就地就近”優先選購山西中小微企業生産和銷售的産品。山西省內政府工程、大型企業、綜合超市、大型商場,在採購或銷售中小微企業的商品時,應按商品的屬性在合同中明確約定貨款支付的期限,約定支付期限不超過收貨後的60天。意見中還要求各市商務、工商等有關部門要規範零售商和供應商的交易行為,維護市場經營秩序,促進中小微企業和大型企業、綜合超市、大型商場的公平交易,在全省範圍內推薦使用《山西省商品購銷合同》和《山西省商品代銷合同》(晉商建[2012]77號),維護中小微企業的合法權益。(記者 謝昌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