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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戶籍地居民就近辦理出入境證件措施7月起施行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3年06月28日 09時12分   來源:公安部網站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公 告

    為進一步便利公民申辦出入境證件,公安部決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非戶籍地居民就近辦理出入境證件的便民利民措施。符合條件的人員可持法律、法規規定的申請材料以及相關證明材料,向有關地方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提交普通護照、往來台灣通行證及簽注的申請(便民措施附後)。

    公安部授權非戶籍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代申請人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接收申請材料,並製作出入境證件。出入境證件申請仍由申請人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審批。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在受理申請後的30日內簽發出入境證件。被告知不予簽發出入境證件的申請人,依法享有在戶籍所在地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對於弄虛作假騙領出入境證件的申請人,公安機關將依法處理。

    特此公告。

公 安 部
2013年6月27日

    附件

    出入境便民利民措施

    一、符合條件的內地居民可以在暫(居)住地就近提交普通護照、往來台灣通行證及簽注申請

    (一)實施範圍:

    1、實施異地提交普通護照申請政策的43個城市:北京、天津、石家莊、太原、呼和浩特、瀋陽、大連、長春、哈爾濱、上海、南京、無錫、常州、蘇州、杭州、寧波、溫州、嘉興、舟山、合肥、福州、廈門、泉州、南昌、濟南、青島、鄭州、武漢、長沙、株洲、湘潭、廣州、深圳、珠海、東莞、佛山、南寧、海口、重慶、成都、貴陽、昆明、西安。

    2、實施異地提交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及簽注申請政策的31個城市:北京、天津、石家莊、太原、呼和浩特、瀋陽、大連、長春、哈爾濱、上海、南京、杭州、寧波、合肥、福州、廈門、南昌、濟南、青島、鄭州、武漢、長沙、廣州、深圳、南寧、海口、重慶、成都、貴陽、昆明、西安。

    (二)實施人群:

    1、本市戶籍人員的非本市戶籍的配偶、未滿16周歲的子女(登記備案國家工作人員除外)。

    提交材料:本人戶口簿、居民身份證以及雙方親屬關係的證明材料。申請赴臺出入境證件還需提交與申請事由相應的證明材料。

    2、非本市戶籍的就業和就學人員及其配偶、未滿16周歲的子女(登記備案國家工作人員除外)。

    提交材料: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就業人員還需提交社保部門出具的在就業地連續一年以上繳納社會保險的證明;就學人員還需提交就讀院校出具的在學證明;上述人員的配偶、子女還需提交居住地公安機關出具的居住6個月(含)以上的證明(包括居住證、暫住證等),如其戶口簿不能證明親屬關係,則需提交其他證明材料。申請赴臺出入境證件還需提交與申請事由相應的證明材料。

    二、60周歲(含)以上老人可以在暫(居)住地就近提交普通護照、往來台灣通行證及簽注申請

    實施範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

    實施人群:年齡在60周歲(含)以上,且在非戶籍地居住6個月(含)以上的內地居民(登記備案國家工作人員除外)。

    提交材料:本人戶口簿、居民身份證以及居住地公安機關出具的居住6個月(含)以上的證明(包括居住證、暫住證等)。申請赴臺出入境證件還需提交與申請事由相應的證明材料。

    三、內地居民可以在暫(居)住地就近提交換發、補發普通護照和往來台灣通行證以及再次赴臺相同種類簽注申請

    實施範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

    實施人群:在非戶籍地居住6個月(含)以上,且需要換發、補發普通護照、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以及申請再次赴臺同類簽注的內地居民(登記備案國家工作人員除外)。

    提交材料:本人戶口簿、居民身份證以及居住地公安機關出具的居住6個月(含)以上的證明(包括居住證、暫住證等)。申請赴臺出入境證件還需提交與申請事由相應的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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