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關於修改<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任職資格管理規定>的決定(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
為了加強和完善對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管理,保障保險公司穩健經營,我會起草了《關於修改<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的決定(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請通過以下途徑反饋意見:
一、通過電子郵件將意見發送至:law@circ.gov.cn。
二、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15號中國保監會法規部法規處(郵政編碼:100033),並請在信封上註明“高管辦法徵求意見”字樣。
三、通過傳真方式將意見發送至:010-66011873。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13年8月12日。
關於修改《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任職資格管理規定》的決定(徵求意見稿)
一、將第二條第二款修改為:“中國保監會的派出機構根據授權負責轄區內保險公司分支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監督管理。”
二、第十二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保險公司在計劃單列市設立的行使省級分公司管理職責的分公司,其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條件參照前兩款規定適用。”
三、將第二十四條修改為:“保險機構申請核準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交下列書面材料,並同時提交有關電子文檔:
(一)對擬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進行任職資格核準的申請書;
(二)任職資格申請表(由中國保監會統一製作);
(三)擬任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身份證、學歷證書等有關證書的複印件,有護照的應當同時提供護照複印件;
(四)對擬任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品行、專業知識、業務能力、工作業績等方面的綜合鑒定;
(五)擬任高級管理人員勞動合同簽章頁複印件;
(六)符合反洗錢要求的相關材料;
(七)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保險機構應當如實提交前款規定的材料。保險機構以及擬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
四、將第二十九條修改為:“已核準任職資格的保險機構高級管理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無須重新核準其任職資格,但中國保監會對擬任職務的資格條件有特別規定的除外:
(一)在同一保險機構內調任、兼任同級或者下級高級管理人員;
(二)保險機構主持工作的副總經理升任同一保險機構的總經理;
(三)保險公司中心支公司以上分支機構的總經理助理升任同一保險機構的副總經理;
(四)在同一保險機構內轉任非高級管理人員,自轉任之日起未逾3年。
保險機構董事調任或者兼任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重新報經中國保監會核準任職資格。
保險機構監事調任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重新報經中國保監會核準任職資格。”
五、將第四十三條修改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任職資格的機構或者個人,中國保監會依據《行政許可法》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準任職資格申請,並在1年內不再受理對該擬任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申請。”
六、將第四十四條修改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任職資格的,由中國保監會依據《行政許可法》撤銷該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依法給予行政處罰,並在3年內不再受理其任職資格的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