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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印發《通知》切實加強小型水庫安全管理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3年07月29日 20時08分   來源:水利部網站

    為切實加強小型水庫安全管理,確保水庫安全運行和效益充分發揮,水利部近日印發《關於進一步明確和落實小型水庫管理主要職責及運行管理人員基本要求的通知》(水建管〔2013〕311號)。

    《通知》要求,進一步落實小型水庫大壩管理責任。明確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小型水庫安全負總責;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所有小型水庫(包括非水利系統管理的水庫)安全管理的監督、指導;水庫主管部門(或産權所有者)承擔所屬小型水庫安全管理職責;水庫管理單位(或管護人員)負責水庫調度運用、日常安全管理與工程維護等。

    《通知》要求,積極探索建立小型水庫新型管護模式。按照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的要求,因地制宜探索專業化集中管理及社會化管理等多種管護模式;積極推行按區域或水系組建專門管理單位集中管理多個小型水庫,劃歸或委託國有大中型水庫管理單位、專業管理單位代管等專業化管理模式。壩高15米以上或庫容100萬立方米以上的小型水庫,原則上應由當地政府作為管護主體落實管護責任,也可以將所有權和使用權、管理權分離,由政府直接指定工程管理單位或管護人員進行管理。

    《通知》要求,明確水庫運行管理主要職責。水庫管理單位(或管護人員)應嚴格按照有關規程及調度指令操作閘門啟閉設備,並做好設備運行的記錄工作;按照現行技術規範要求,做好水庫大壩的儀器檢測、巡視檢查及資料整編分析等工作;按照批准的年度維修養護計劃做好工程維修養護工作;按照有關規定做好防汛物資儲備、汛期預警、大壩白蟻防治等工作;協同有關單位做好大壩註冊登記、安全鑒定、管理人員培訓、年度安全檢查、除險加固以及應急搶險等工作。

    《通知》要求,明確運行管理人員基本要求。根據水庫規模、功能、任務等實際情況,小(1)型水庫管護人員原則上應不少於3人,小(2)型水庫原則上應不少於2人。管護人員應熟練掌握輸放水設施操作及維護技能,了解水工建築物的養護修理規程和有關質量標準,具有發現、處理運行中的常見故障的能力以及水工建築物養護修理能力。運行管理人員(或管護人員)須經專門業務培訓合格後方可上崗,可逐步實行小型水庫管理人員持證上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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