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16日發佈關於黨政機關停止新建樓堂館所和清理辦公用房的實施意見,全文如下: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黨政機關停止新建樓堂館所和清理辦公用房的通知》(中辦發〔2013〕17號)精神,全面停止新建樓堂館所,規範辦公用房管理,切實把有限的資金和資源更多用在發展經濟、改善民生上,現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一、全面停止新建黨政機關樓堂館所
各級黨政機關5年內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樓堂館所。
1.停止新建、擴建樓堂館所。嚴禁以任何理由新建樓堂館所,嚴禁以危房改造等名義改擴建樓堂館所,嚴禁以建技術業務用房名義搭車新建樓堂館所,嚴禁改變技術業務用房的用途。
2.停止遷建、購置樓堂館所。嚴禁以城市改造、城市規劃等理由在他處重新建設樓堂館所,嚴禁以任何理由購置樓堂館所。
3.嚴禁以“學院”、“中心”等名義建設樓堂館所。嚴禁接受任何形式的贊助建設和捐贈建設,嚴禁借企業名義搞任何形式的合作建設、集資建設或專項建設。
4.嚴禁以下屬單位或者其他名義新建樓堂館所,或者以變相補償方式租用由企業等提供的辦公用房,規避項目審批。嚴禁未通過審批部門審批先行建設。
5.已批准但尚未開工建設的樓堂館所項目,一律停建。
6.對於新建黨政機關樓堂館所項目,各級審批部門一律不得批准、備案,各級財政部門一律不得安排財政性資金。
二、嚴格控制辦公用房維修改造項目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因使用時間較長、設施設備老化、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隱患,不能滿足辦公需求的,可進行維修改造。維修改造項目要以消除安全隱患、恢復和完善使用功能、節能環保為重點,嚴格履行審批程序,嚴格執行維修改造標準,嚴禁豪華裝修。
1.市各部委辦局及其所屬處級黨政機關和區縣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維修改造項目,由市發展改革委審核後報市政府批准。區縣所屬處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維修改造項目,由區縣發展改革委審核後報區縣政府批准。
2.各級黨政機關要嚴格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嚴格控制黨政機關辦公樓等樓堂館所建設問題的通知》(中辦發〔2007〕11號)要求,加強預算和資金使用管理。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維修改造項目所需投資,統一納入預算安排財政資金解決,不得使用銀行貸款,不得搞任何形式的集資或攤派,不得向其他單位借款,不得讓施工單位墊資,嚴禁挪用各類專項資金。未經審批的項目,不得安排預算。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財政資金用於包括培訓中心在內的各類具有住宿、會議、餐飲等接待功能的設施或場所的維修改造。
3.維修改造應在原有建築風貌和標準基礎上進行,不得變相擴建;裝修應遵循簡樸莊重、經濟適用的原則,嚴格執行《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準》(原國家計委計投資[1999]2250號)。市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我市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維修改造標準和工程消耗量定額。
三、全面清理黨政機關和領導幹部辦公用房
(一)清理步驟
各級黨政機關從2013年8月20日至10月31日,對佔有、使用的辦公用房進行全面集中清理,分三步進行:
1.自查摸底。8月20日至9月10日,各級黨政機關對本單位的辦公用房佔有、使用情況進行統計,如實填寫《黨政機關和領導幹部辦公用房自查登記表》。 (下轉第2版)
(上接第1版)
2.開展清理。9月11日至10月20日,各級黨政機關按照中央文件規定,對照《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準》,對本單位辦公用房進行清理,清理率必須達到100%。
3.逐級報告。10月21日至10月31日,各單位要形成零違規佔有、使用辦公用房的報告,經主要負責同志簽字後,按照隸屬關係逐級上報至市委各部委或各區縣黨委。市委各部委和各區縣黨委要形成本系統、本區縣零違規佔有、使用辦公用房的報告,經主要負責同志簽字後上報市機關事務管理局。市機關事務管理局匯總形成全市清理工作情況的報告,報市委、市政府。
(二)處理方法
1.超過《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準》規定的面積標準佔有、使用辦公用房的,應予以騰退。
2.未經批准改變辦公用房使用功能的,原則上應恢復原使用功能。
3.已經出租、出借的辦公用房到期應予收回,租賃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嚴格按照收支兩條線規定管理,到期後不得續租。未經批准租用辦公用房的,應予以清理並騰退,嚴禁以租用過渡性用房名義變相購建使用辦公用房。
4.除在立項批復中明確事業單位和行政機關辦公用房一併建設外,所屬其他企事業單位一律不得佔用行政機關辦公用房,已佔用的,原則上應予以清理並騰退。
5.部門和單位在機構變動中轉為企業的,所佔用的辦公用房應予騰退,確實難以騰退的,經批准可租用原辦公用房或按規定程序轉為企業國有資本金。
6.各級黨政機關領導幹部應當嚴格按照《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準》的規定配置辦公用房。辦公用房面積超標準配置的,應予以清理並騰退;領導幹部在不同部門同時任職的,應在主要工作部門安排一處辦公用房,其他任職部門不再安排辦公用房;領導幹部工作調動的,由調入部門安排辦公用房,原單位的辦公用房不再保留;領導幹部在人大或政協任職,人大或政協已安排辦公用房的,原單位的辦公用房不再保留,人大或政協沒有安排辦公用房的,由原單位根據本人承擔工作的實際情況,安排適當的辦公用房;領導幹部在協會等單位任職的,由協會等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安排辦公用房,原單位的辦公用房不再保留;領導幹部已辦理離退休手續的,原單位的辦公用房應及時騰退。
市和各區縣承擔機關事務管理職責的部門,負責本級辦公用房清理的協調匯總工作。各級黨政機關應在自查摸底後,將《黨政機關和領導幹部辦公用房自查登記表》報同級承擔機關事務管理職責的部門和紀檢監察機構備查。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將組織督促檢查,並通報檢查情況。
四、嚴格規範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
建立健全黨政機關辦公用房集中統一管理制度,實行統一調配、統一權屬登記。嚴格按照《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準》和各部門各單位“三定”規定,從嚴核定辦公用房面積。新建、調整辦公用房的部門和單位,要按照“建新交舊”、“調新交舊”原則,在搬入新建或新調整辦公用房的同時,及時將原辦公用房騰退移交機關事務管理部門,不得繼續佔用或自行處置。因機構增設、職能調整確需增加辦公用房的,應在本部門本單位現有辦公用房中解決;本部門本單位現有辦公用房不能滿足需要的,由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整合辦公用房資源調劑解決;無法調劑、確需租用辦公用房的,要嚴格履行審批手續。使用單位不得擅自改變辦公用房用途,不得私下交換、變相買賣,或以出租、出借等方式轉讓使用權。機關事務管理部門要做好辦公用房物業管理工作,制定和完善物業服務內容、服務標準和收費標準等制度,合理配置和節約使用後勤服務資源,創造良好的辦公環境,並結合機關後勤服務社會化改革,逐步推進辦公用房物業服務社會化。
五、加強組織領導和監督檢查
各級黨政機關要認真貫徹執行中央和市委、市政府的決策部署,切實加強領導,統籌謀劃,紮實推動。主要領導同志要承擔起第一責任人的責任,靠前指揮,勇於擔當,確保各項工作落到實處。要將停止新建樓堂館所和清理辦公用房與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結合起來,作為改進“四風”方面突出問題的重要舉措。各級領導幹部要以身作則,主動對照檢查,迅速整改落實,充分發揮表率作用。發展改革部門要進一步完善審批程序,建立健全審批責任制和內部監督機制,發現違規審批行為嚴肅處理。財政部門要嚴格公共財政預算管理,增強預算透明度,對未按規定履行審批手續的黨政機關樓堂館所建設和維修改造項目一律不得下達財政預算,並負責對項目的資金來源、資金使用情況、預算執行情況以及現有辦公用房是否有經營出租等使用情況進行審查。國土房管部門要嚴格土地供應管理,對未按規定履行審批手續的黨政機關樓堂館所建設和維修改造項目一律不得供地或辦理相關用地手續。機關事務管理部門要完善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制度,加強權屬登記管理、新建擴建管理、調配使用管理、維修管理和物業管理,督促落實辦公用房清理工作。審計部門要將黨政機關樓堂館所建設和維修改造情況納入審計方案,加強審計監督。紀檢監察機關要堅決糾正查處黨政機關樓堂館所建設和維修改造項目以及辦公用房清理管理使用中的各種違規違紀行為,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依照有關規定嚴肅追究直接責任人和有關領導人員的責任。各級黨政機關要把樓堂館所建設和維修改造項目實施情況作為政務公開的重要內容,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建立內部公示制度,加強內部監督。
本意見所稱黨政機關,包括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各級黨政機關派出機構、直屬事業單位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適用本意見。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參照本意見執行。
本意見所稱黨政機關樓堂館所,包括使用財政性資金建設的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培訓中心以及以“學院”、“中心”等名義興建的具有住宿、會議、餐飲等接待功能的設施或場所;領導幹部是指省部級以下(含省部級)各級黨政領導幹部。黨政機關使用非財政性資金建設的樓堂館所,參照本意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