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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發通知:黨政機關5年內停止新建樓堂館所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3年09月17日 11時23分   來源:南方日報

    9月14日,中共廣東省委辦公廳、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黨政機關停止新建樓堂館所和清理辦公用房的通知》[粵辦發〔2013〕20號〕,要求:5年內各級黨政機關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擴建、遷建、購置樓堂館所;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維修改造項目,必須嚴格執行維修改造標準和工程消耗量定額;各級黨政機關要對佔有、使用的辦公用房進行全面清理,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處理;規範黨政機關辦公用房使用管理。《通知》全文如下:

    各地級以上市黨委、人民政府,各縣(市、區)黨委、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單位,省各人民團體,中直駐粵各單位: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黨政機關停止新建樓堂館所和清理辦公用房的通知》(中辦發〔2013〕17號)精神,經省委、省政府同意,結合廣東省實際,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全面停止新建黨政機關樓堂館所

    (一)自2013年7月15日起,5年內,各級黨政機關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擴建、遷建、購置樓堂館所。嚴禁以危房改造等名義改擴建樓堂館所,嚴禁以城市改造、城市規劃等理由在他處重新建設樓堂館所,嚴禁以“學院”、“中心”等名義建設樓堂館所,嚴禁接受任何形式的贊助建設和捐贈建設樓堂館所,嚴禁借企業名義搞任何形式的合作建設、集資建設或專項建設樓堂館所。

    (二)嚴禁以建技術業務用房名義搭車新建樓堂館所,嚴禁改變技術業務用房的用途。技術業務用房項目不得包含辦公用房建設內容,並須嚴格執行國家相關建設標準,不得超規模、超標準建設。

    (三)已批准但尚未開工建設的樓堂館所項目,一律停建。省發展改革委要在全省政府性樓堂館所清理自查的基礎上,逐一提出項目整改處理意見,經省政府同意後印發執行。各地各部門必須于2013年9月20日前整改到位。

    二、嚴格控制辦公用房維修改造項目

    辦公用房因使用時間較長、設施設備老化、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隱患,不能滿足辦公要求的,可進行維修改造。維修改造項目要以消除安全隱患、恢復和完善使用功能為重點,嚴格履行審批程序,嚴格執行維修改造標準,嚴禁豪華裝修。其中,辦公用房原裝修工程完成10年以上,且已不符合基本辦公條件的,方可重新裝修;設施設備超過設計使用年限或設備核心部件已損壞的,方可申請更換;對照《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準》(原國家計委計投資〔1999〕2250號)存在功能不全的,方可申請內部改造;房屋主體結構經鑒定存在安全隱患的,方可申請加固。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維修改造項目,必須按照《中共廣東省委辦公廳、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嚴格控制黨政機關辦公樓等樓堂館所建設問題的通知》(粵辦發〔2008〕12號)要求,嚴格履行審批程序,嚴禁違規新增面積。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維修改造項目,必須嚴格執行維修改造標準和工程消耗量定額。省直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維修改造必須按照《關於印發〈廣東省省直行政單位常用公用設施配置標準〉的通知》(粵財資〔2011〕17號)執行。各地要參照粵財資〔2011〕17號文制定本地維修改造辦公用房標準。各級黨政機關必須在規定的維修改造標準內,按照《關於印發〈廣東省房屋建築和市政修繕工程綜合定額〉的通知》(粵建市〔2012〕85號)規定,確定工程消耗量定額。

    加強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維修改造項目預算和資金使用管理。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維修改造項目建設資金來源,嚴格按照粵辦發〔2008〕12號文執行。未辦理審批手續的項目,一律不予安排預算、撥付資金。各級黨政機關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財政資金用於包括培訓中心在內的各類具有住宿、會議、餐飲等接待功能的設施或場所的維修改造。

    三、全面清理黨政機關和領導幹部辦公用房

    各級黨政機關要對佔有、使用的辦公用房進行全面清理,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處理:

    (一)超過《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準》規定的面積標準佔有、使用辦公用房的,應予以騰退。

    (二)未經批准改變辦公用房使用功能的,原則上應恢復原使用功能。

    (三)已經出租、出借的辦公用房到期應予收回,租賃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嚴格按照收支兩條線規定管理,到期後不得續租。未經批准租用辦公用房的,應予以清理並騰退,嚴禁以租用過渡性用房名義變相購建使用辦公用房。

    (四)除在立項批復中明確事業單位和行政機關辦公用房一併建設外,所屬其他企事業單位一律不得佔用行政機關辦公用房,已佔用的,原則上應予以清理並騰退。

    (五)部門和單位在機構變動中轉為企業的,所佔用的辦公用房應予騰退,確實難以騰退的,經批准可租用原辦公用房或按規定程序轉為企業國有資本金。

    (六)各級黨政機關領導幹部應當嚴格按照《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準》的規定配置辦公用房。辦公用房面積超標準配置的,應予以清理並騰退;領導幹部在不同部門同時任職的,應在主要工作部門安排一處辦公用房,其他任職部門不再安排辦公用房;領導幹部工作調動的,由調入部門安排辦公用房,原單位的辦公用房不再保留;領導幹部在人大或政協任職,人大或政協已安排辦公用房的,原單位的辦公用房不再保留,人大或政協沒有安排辦公用房的,由原單位根據本人承擔工作的實際情況,安排適當的辦公用房;領導幹部在協會等單位任職的,由協會等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安排辦公用房,原單位的辦公用房不再保留;領導幹部已辦理離退休手續的,原單位的辦公用房應及時騰退。

    具體工作由省財政廳會同省委機關事務管理局、省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局等單位落實,並於2013年9月25日前完成。對各地各部門清理、騰退辦公用房工作,要及時組織檢查。對弄虛作假、拒不按照本通知要求清理並騰退的,由紀檢監察機關追究有關領導和人員的責任。

    四、嚴格規範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

    規範黨政機關辦公用房使用管理。省財政廳、省紀委、省國資委會同省委機關事務管理局、省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局研究制定全省黨政機關辦公用房使用管理指導意見,建立健全辦公用房集中統一管理制度,實行統一調配、統一權屬登記,逐步推進辦公用房物業服務社會化,切實提高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

    規範黨政機關辦公用房調劑和租用管理。要嚴格按照《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準》和各部門各單位“三定”規定,從嚴核定辦公用房面積。新建、調整辦公用房的部門和單位,要按照“建新交舊”、“調新交舊”原則,在搬入新建或新調整辦公用房的同時,及時將原辦公用房騰退移交機關事務主管部門。因機構增設、職能調整確需增加辦公用房的,應在本部門本單位現有辦公用房中解決;本部門本單位現有辦公用房不能滿足需要的,由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整合辦公用房資源調劑解決;無法調劑、確需租用辦公用房的,要嚴格履行審批手續,嚴格核定辦公用房租用面積。各級黨政機關要制定本部門本單位辦公用房使用管理制度,嚴格辦公用房使用管理。

    五、切實加強領導,強化監督檢查

    停止新建黨政機關樓堂館所和清理辦公用房,是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的重要內容,是密切黨群幹群關係、維護黨和政府形象的客觀要求,各級黨政機關要高度重視,領導幹部要率先垂范。各地各部門各單位要結合實際,抓緊制定相關制度標準和實施辦法,切實加強領導,嚴格落實責任制,確保本通知精神落到實處。

    投資主管部門要進一步完善審批程序,建立健全審批責任制和內部監督機制,對違規審批等行為要嚴肅處理。財政部門要嚴格公共財政預算管理,對未按規定履行審批手續的黨政機關樓堂館所建設和維修改造項目一律不得下達財政預算。各部門各單位年終應把樓堂館所建設和維修改造項目實施情況作為政務公開的重要內容,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嚴格土地供應管理,對未按規定履行審批手續的黨政機關樓堂館所建設和維修改造項目一律不得供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加強對黨政機關樓堂館所建設和維修改造項目的監管,並制定相應的標準和工程消耗量定額。機關事務主管部門要完善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制度,定期組織督促檢查,並通報檢查情況,督促落實辦公用房清理工作。審計部門要加強對黨政機關樓堂館所建設和維修改造項目的審計監督。紀檢監察機關要堅決糾正和查處黨政機關樓堂館所建設和維修改造項目及辦公用房管理使用中的各種違規違紀行為,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一經發現,對直接責任人和有關領導人員一律先就地免職,再依照有關規定嚴肅追究責任。

    各地各部門要于2013年9月20日前,將本地本部門停止新建樓堂館所情況報送省發展改革委;2013年9月25日前,將本地本部門清理辦公用房情況報送省財政廳。2013年9月27日前,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要將匯總情況報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將視情組織督促檢查,並通報檢查情況。

    本通知所稱黨政機關,包括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各級黨政機關派出機構、直屬事業單位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適用本通知。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參照本通知執行。

    本通知所稱黨政機關樓堂館所,包括使用財政性資金建設的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培訓中心,以及以“學院”、“中心”等名義興建的具有住宿、會議、餐飲等接待功能的設施或場所;領導幹部是指省部級以下(含省部級)各級黨政領導幹部。黨政機關使用非財政性資金建設的樓堂館所,參照本通知執行。

    中共廣東省委辦公廳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3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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