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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5個縣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實施審計結果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3年09月18日 17時25分   來源:審計署網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審計署派出審計組,自2012年6月1日至7月20日,對甘肅省皋蘭縣、環縣、民勤縣、山丹縣和金塔縣等5個縣2009年至2012年5月的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實施情況進行了專項審計調查,重點抽查了34個鄉鎮和54個行政村,對203人進行了入戶調查,對重要事項進行了必要的延伸和追溯。

  一、基本情況

  據被調查縣提供的資料反映,5個縣總面積51938平方公里,共轄64個鄉鎮,760個行政村。截至2012年5月底,轄區內總人口114萬人。其中:城鎮人口17萬人,農村人口97萬人。2009年至2012年5月,5個縣共出生新生兒3.54萬人,其中計劃外生育3833人。5個縣共向4268人(含以前年度計劃外生育)徵收社會撫養費2745.81萬元。

  二、審計調查評價意見

  (一)社會撫養費制度的實施對穩定低生育水平發揮了一定作用。從審計調查情況看,社會撫養費的徵收,提高了計劃外生育成本,規範和引導了生育行為,與其他相關措施相結合,較為有效地發揮了控制人口增長、穩定低生育水平的作用。據被調查的5個縣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以下簡稱計生部門)統計,2009年至2012年5月,年平均計劃生育率分別為88.53%、87.7%、89.72%和92.44%,總體呈上升趨勢。2009年至2011年,山丹、金塔和民勤等3個縣的人口出生率呈下降趨勢。2011年,5個縣人口出生率已控制在14‰以下,達到並穩定在國際低生育水平。

  (二)社會撫養費制度的實施進一步規範了計劃生育執法行為。從審計調查情況看,被調查的各地黨委、政府能夠貫徹落實國家社會撫養費徵收制度的要求,及時制定、完善地方配套法規和制度6項,將社會撫養費的徵收政策和計劃生育家庭應享受的各項優惠政策印成宣傳冊大力宣傳計劃生育政策,接受廣大群眾的監督,逐步提高了基層幹部的執法意識和水平,提高了執法行為的規範性,對保障公民基本權利、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發揮了積極作用。

  但審計調查也發現,5個縣在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實施中還存在著計劃外生育人口統計上報不實,徵收標準不統一,徵收單位自由裁量權較大,徵收到位率低,管理不規範等突出問題,應引起重視。

  三、審計調查發現的主要問題

  (一)統計上報計劃外生育人口數不實。

  1.少報漏報計劃外生育人口47人。2009年至2012年5月,金塔縣在已掌握計劃外生育人口為74人的情況下,上報29人,少報45人。因對轄區內計劃外生育人口底數掌握不清,該縣2個鄉鎮漏報計劃外生育人口2人。

  2.歷年清理清查出的計劃外生育人口未納入年度統計報表。據環縣計生局提供的數據,按計劃生育年度統計,2006年至2011年,該縣共清理清查出漏報的出生人數6438人(計劃內生育2727人、計劃外生育3711人),其中2009年至2011年4355人(計劃內生育1974人、計劃外生育2381人),上述人員均未在當年上報的統計報表中反映。

  (二)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不統一。

  1.同類型計劃外生育行為的計徵基數不同。民勤縣和皋蘭縣以計劃生育年度確定計徵基數,山丹縣和金塔縣按自然年度確定計徵基數,環縣兩種確定方式均存在,造成同年同類計劃外生育行為在各縣之間,甚至在本縣內繳納的社會撫養費計算標準不同。如同為2011年9月30日以後的計劃外生育,在民勤縣和山丹縣,分別按照2011年和2010年收入水平計徵社會撫養費;環縣山城鄉和毛井鄉,分別按照該縣2011年和2010年收入水平計徵社會撫養費,計徵基數相差448元。

  2.同類型計劃外生育行為的計徵倍數差距較大。甘肅省對違反規定生育第四個以上子女的計劃外生育行為徵收社會撫養費標準未作出明確規定,造成實際徵收中差距較大。如環縣的環城等5個鄉鎮對生育第四個以上子女的計劃外生育行為按計徵基數的14倍徵收社會撫養費,而合道等3個鄉鎮按28倍徵收,按環縣2011年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3087元計算,應分別繳納社會撫養費4.32萬元和8.64萬元。

  (三)徵收單位自由裁量權較大。

  1.分期繳納的首付金額和繳納時間差別較大。按甘肅省規定,分期繳納的第一年繳納金額不得低於徵收額的40%,但山丹縣2009年至2012年5月有9人第一次繳納金額低於40%。2010年,環縣木缽鎮計劃外生育第二個子女的37人中,分期繳納期限為1年的有1人、為3年的有1人,其餘均為2年,首次繳納數額分別為4518元、4548元、4600元和5000元。

  2.對生育程序違法當事人徵收的社會撫養費差別較大。2009年至2012年5月,山丹縣對符合再生育條件未經批准生育的26人徵收社會撫養費2.83萬元,但徵收標準不統一,其中徵收500元的9人、徵收800元的2人、徵收1000元的5人、徵收1200元的1人、徵收1500元的4人、徵收2000元的5人。

  (四)社會撫養費實際徵收到位率普遍較低。

  1.應徵未立案徵收社會撫養費210.95萬元。2009年至2012年5月,金塔縣未對122人立案徵收社會撫養費。其中:對人口管理信息系統中反映的計劃外出生的17人未立案徵收188.53萬元,對人口管理信息系統和人口與計劃生育統計報表中均反映為計劃內出生但實際為計劃外生育的2人未立案徵收17.27萬元,對第一個孩子出生時間早于父母結婚時間的103人未立案徵收5.15萬元。

  2.部分徵收單位擅自降低徵收標準,少徵社會撫養費685.86萬元。2009年至2012年5月,環縣、金塔和皋蘭等3個縣的11個徵收單位擅自將565人的計徵基數下調,少徵社會撫養費685.86萬元。其中:環縣9個鄉鎮降低423名農村居民社會撫養費計徵基數,少徵89.59萬元,對102名城鎮居民以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作為計徵基數,少徵511.93萬元;金塔縣擅自下調38人的計徵基數,少徵80.14萬元;皋蘭縣忠和鎮下調2人的計徵基數,少徵4.2萬元。

  3.已立案徵收的社會撫養費2982.1萬元未徵收到位。5個縣34個鄉鎮2009年至2012年5月下達2571份徵收決定書,共應徵收社會撫養費3976.92萬元,實際徵收885.33萬元,扣除減免徵收額5.44萬元和分期繳納未到期的104.05萬元,尚有2982.1萬元未徵收到位,平均徵收到位率22.26%,其中最高的山丹縣為41.09%,最低的環縣僅為14.38%。

  (五)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不規範。

  1.部分鄉鎮為完成社會撫養費徵收任務,用其他資金墊繳社會撫養費。皋蘭縣規定,各鄉鎮當年應徵社會撫養費任務由縣計生部門下達,徵繳任務基數納入年度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指標考核體系,對完不成徵繳任務的鄉鎮,缺額部分由縣財政部門從撥付鄉鎮的補助經費中扣除。為完成徵收任務,皋蘭縣7個鄉鎮2009年至2012年5月用鄉鎮政府或計劃生育服務中心工作經費分別墊繳社會撫養費32.61萬元、10.76萬元、41.71萬元和19.47萬元。

  2.個別鄉鎮提高標準徵收社會撫養費。甘肅省規定,符合再生育條件但未經審批生育的,應當徵收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社會撫養費。民勤縣薛百鄉對未經相關部門批准生育第二胎的6人,按3000元至4000元數額徵收社會撫養費2.08萬元,多徵收0.88萬元。

  3.社會撫養費資金管理不規範、上繳不及時,存在坐支問題。環縣6個鄉鎮將徵收的社會撫養費以現金形式存放,未納入會計賬簿管理,9個鄉鎮2009年至2012年5月徵收的社會撫養費中,上繳時間在4個月以上的佔29.26%,最長的達20個月;民勤縣三雷鎮對徵收的社會撫養費未及時登記現金日記賬,也無單獨賬簿記錄資金收支明細,資金由個人保管,未及時上繳;2011年10月,皋蘭縣計生局將水阜鄉上繳的3萬元社會撫養費直接用於支付該鄉人口和計劃生育服務中心建設配套費;金塔縣中東、航天、鼎新等鄉鎮計生辦將徵收的社會撫養費3.1萬元直接用於維修和購買傢具等支出。

  4.檔案管理不規範。金塔縣未建立規範、完整的社會撫養費徵收臺賬,計劃外生育對象檔案不全,存在無調查記錄、出生證明、徵收決定書等檔案資料,徵收決定書斷號、重號和重名等問題。山丹縣存在社會撫養費臺賬記錄不規範、不完整,沒有繳款記錄、徵收決定書下達時間和發票號碼等問題。

  5.未嚴格執行規定的徵收程序。5個縣未履行分期繳納審批程序的問題較為普遍。如環縣木缽鎮部分分期繳納當事人首次繳納時間距離徵收決定書開具的時間較長,個別的達到1年;民勤縣三雷鎮對部分當事人先收取社會撫養費後補充立案手續;山丹縣分期繳納社會撫養費沒有個人申請及縣計生部門的批准文書,由鄉鎮計生人員根據具體情況與當事人協商確定。

  6.部分縣違規按社會撫養費徵收數額的一定比例向計生部門和鄉鎮撥付計生經費。國家人口計生委《關於進一步規範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工作的通知》(人口政法傳〔2011〕44號)中明確提出,要杜絕按比例返還社會撫養費,以及以社會撫養費徵收數額作為標準撥付計生經費的現象。皋蘭縣和環縣等2個縣社會撫養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均明確規定,按社會撫養費徵收任務數的80%和90%向縣鄉計生部門撥付計生經費。2009年至2012年5月,2個縣共向縣鄉計生部門撥付1982.69萬元。

  四、對審計調查反映問題的整改情況

  甘肅省人民政府高度重視審計調查發現的問題,督促相關單位積極整改。一是對少報、漏報的生育人口進行補報。金塔縣補報計劃外生育人口47人;環縣補報生育人口6438人。二是進一步統一徵收標準。民勤、皋蘭和環縣統一按自然年度確定計徵數額,並清退按計劃生育年度計算的徵繳額;環縣對第4胎計劃外生育對象按規定的倍數予以補徵,並統一了首付繳納比例和繳納時間。三是加大了徵收力度。金塔縣對未立案徵收的122人進行了調查和立案,已立案處理40人,徵收社會撫養費14.5萬元;環縣已補徵了少徵的社會撫養費601.52萬元;金塔和皋蘭縣對自行下調40人計徵基數問題,重新作出處理。四是積極整改徵收管理不規範問題。皋蘭縣從2013年起取消向鄉鎮下達社會撫養費徵收任務的做法,收回了撥付的3萬元建設配套費;民勤縣已清退多徵收的0.88萬元社會撫養費,上繳了未入賬的社會撫養費;金塔縣將坐支的3.1萬元社會撫養費上繳財政;皋蘭和環縣從2013年起,計生經費由縣財政全額保障,社會撫養費全額上繳財政;金塔、山丹、環縣和民勤縣進一步規範了徵收程序和檔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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