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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5個縣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實施審計結果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3年09月18日 17時33分   來源:審計署網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審計署派出審計組,自2012年5月24日至7月27日,對江西省修水縣、泰和縣、玉山縣、浮梁縣、新建縣等5個縣2009年至2012年5月的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實施情況進行了專項審計調查,重點抽查了25個鄉鎮和25個行政村,對445人進行了入戶調查,對重要事項進行了必要的延伸和追溯。

  一、基本情況

  據被調查縣提供的資料反映,5個縣總面積14017平方公里,共轄110個鄉鎮,1307個行政村。截至2012年5月底,轄區內人口295萬人,其中:城鎮人口50萬人,農村人口245萬人。2009年至2012年5月,5個縣共出生新生兒15.64萬人,其中計劃外生育7.15萬人。5個縣共向5.88萬人(含以前年度計劃外生育)徵收社會撫養費5.84億元。

  二、審計調查評價意見

  (一)社會撫養費制度的實施對穩定低生育水平發揮了一定作用。從審計調查情況看,社會撫養費的徵收,提高了計劃外生育成本,規範和引導了生育行為,與其他相關措施相結合,較為有效地發揮了控制人口增長、穩定低生育水平的作用。據被調查的5個縣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以下簡稱計生部門)統計,2009年至2012年5月,年平均計劃生育率分別為63.69%、70.34%、70.11%、75.86%,總體呈上升趨勢。2009年至2011年,修水、玉山、浮梁、新建等4個縣人口出生率呈下降趨勢。2011年,修水、泰和、浮梁、新建等4個縣人口出生率已控制在14‰以下,達到並穩定在國際低生育水平。

  (二)社會撫養費制度的實施進一步規範了計劃生育執法行為。從審計調查情況看,被調查的各地黨委、政府能夠認真貫徹落實國家社會撫養費徵收制度,及時制定、完善地方配套法規和制度,建立了專門的徵收執法隊伍,逐步提高了基層計生幹部的執法意識和水平,提高了執法行為的規範性,對保障公民基本權利、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發揮了較為積極作用。

  但審計調查也發現,5個縣在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實施中還存在計劃外生育人口統計上報不實,未按規定標準徵收,徵收實際到位率低,管理不規範等突出問題,應引起重視。

  三、審計調查發現的主要問題

  (一)統計上報計劃外生育人口數不實。

  2009年至2012年5月,5個縣的25個鄉鎮為完成計劃生育考核指標,在已掌握計劃外生育人口19431人的情況下,上報統計數據14995人,少報4436人,佔計劃外生育人口的22.83%。

  (二)未按規定標準徵收社會撫養費。

  2009年至2012年5月,5個縣均未按《江西省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規定的標準計徵社會撫養費,而是自定標準徵收。如,玉山縣統計局公佈的2008年至2011年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分別為4815.63元、5426.82元、6009.42元、6912.31元,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別為10944元、12148元、13484元、15102元,該縣未按上述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和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倍計算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而是按自定的18000元、22200元、22200元和23800元固定標準向農村居民和城鎮居民徵收社會撫養費。

  (三)社會撫養費實際徵收到位率較低。

  由於徵收單位履職不到位、部分當事人拒不繳納或無力繳納等原因,5個縣普遍存在社會撫養費應徵未立案徵收、已立案徵收未徵收到位等問題,實際徵收到位率較低。

  1.應徵未立案徵收社會撫養費29672.37萬元。2009年至2012年5月,5個縣共未對12678人立案徵收社會撫養費,佔應徵總人數71533人的17.72%。按當地最低徵收標準測算,少徵收社會撫養費29672.37萬元。

  2.已立案應徵收的社會撫養費45298.9萬元未徵收到位。2009年至2012年5月,5個縣共對58855人立案應徵收社會撫養費103744.71萬元。截至2012年5月,實際徵收到位58445.81萬元,未徵收到位45298.9萬元,徵收到位率56.34%。

  (1)拒不繳納或無力繳納社會撫養費21210.93萬元。2009年至2012年5月,5個縣共有2790人拒不繳納社會撫養費,佔已立案應徵人數的4.74%,未繳金額5726.86萬元,佔應徵總額的5.52%;共有8495人因經濟困難無力繳納社會撫養費,佔已立案應徵人數的14.43%,未繳金額15484.07萬元,佔應徵總額的14.93%。

  (2)已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社會撫養費873.94萬元未徵收到位。2009年至2012年5月,5個縣共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社會撫養費案件615件,截至2012年5月,執行到位483件,執行金額784.92萬元,佔標的金額1658.86萬元的47.31%。如,新建縣共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社會撫養費案件49件,執行到位25件,156.2萬元未執行到位,佔標的金額195.24萬元的80%。

  (四)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中存在的其他不規範問題。

  1.部分地方政府和計生部門為完成上級考核任務,虛報社會撫養費6584.2萬元。一是5個縣的20個鄉鎮利用以往撥付的社會撫養費或借款等墊付社會撫養費4600.97萬元。二是部分徵收單位虛開社會撫養費財政專用發票1426張,合計1983.23萬元。2009年至2011年5月,新建縣虛開社會撫養費財政專用發票750張,合計金額1251.85萬元;玉山縣必姆鎮虛開社會撫養費財政專用發票519張,合計金額563.14萬元;浮梁縣洪沅、經公橋、莊灣等3個鄉鎮虛開社會撫養費財政專用發票157張,合計金額168.24萬元。考核時點過後,上述1426張發票被作廢核銷。

  2.部分徵收單位存在檔案管理不規範問題。玉山、浮梁等2個縣社會撫養費徵收檔案不完整。如,2009年至2012年5月,玉山縣橫街鎮對946人徵收了社會撫養費,僅對355人建立了徵收檔案,尚有591人未建立徵收檔案;浮梁縣峙灘、湘湖2個鄉鎮社會撫養費徵收臺賬共登記計劃外生育人員770人,僅對135人建立了徵收檔案,截至審計時仍有635人未建立徵收檔案。

  3.部分縣未按規定及時上繳社會撫養費5402.67萬元。《江西省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規定,社會撫養費及滯納金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全部上繳國庫。2009年至2012年5月,修水、玉山、浮梁、新建等4個縣部分徵收單位未及時上繳社會撫養費5402.67萬元。如修水縣5個鄉鎮未及時上繳2086.37萬元。

  4.部分徵收單位社會撫養費徵收不規範。5個縣的25個鄉鎮計生部門因履職不到位、徵收力度不夠等原因,未對具備一次性繳納社會撫養費能力的計劃外生育人員進行一次性全額徵收,而是普遍採取分期繳納的方式徵收。2009年至2012年5月,5個縣的25個鄉鎮共對18035人辦理了分期繳納社會撫養費,佔當期應徵人員19431人的92.82%。其中,修水縣5個鄉鎮共為4823人辦理了分期繳納,佔當期應徵人員4929人的97.85%。

  5.違規按社會撫養費徵收額的一定比例向人口計生部門和鄉鎮、街道辦撥付計生經費。國家人口計生委《關於進一步規範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工作的通知》(人口政法傳〔2011〕44號)明確提出,要杜絕按比例返還社會撫養費,以及以社會撫養費徵收數額作為標準撥付計生經費的現象。截至2012年5月底,5個縣仍以社會撫養費徵收數額為基準,按照一定的比例向計生部門和徵收單位撥付計生經費。2009年至2012年5月,5個縣共按比例向各縣人口計生委撥付4535.24萬元,向鄉鎮撥付45764.20萬元。如新建縣2009年至2012年5月,按社會撫養費徵收額10%比例向縣人口計生委撥付計生經費1393.28萬元,按90%比例撥付各鄉鎮計生經費12539.49萬元。

  四、對審計調查反映問題的整改情況

  江西省人民政府高度重視審計調查發現問題,督促相關單位積極整改。一是省人口計生委完善了2012年計劃生育考核辦法,開展了為期一個月的人口統計信息系統數據專項整改工作,將5個抽查縣少報的4436人上報為計劃外生育人口數。二是開展《江西省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修訂工作,使政策更具操作性。三是進一步規範社會撫養費的徵繳工作,4個縣將未及時入庫的5402.67萬元社會撫養費上繳國庫,5個縣歸還了墊付的4600.97萬元。四是對全省近年來的社會撫養費徵收檔案進行了清理,查漏補缺,規範建檔。五是明確了對具備一次性繳納能力的社會撫養費徵收對象實行一次性徵收,確需分期繳納的需經縣計生部門審核同意。六是召開全省計生系統工作會議,強調社會撫養費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收入全部上繳國庫,所需開支向財政部門申報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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