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北省環保廳、省公安廳、省檢察院聯合製定《關於辦理環境污染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試行)》,以進一步理順跨部門之間協調聯動的工作流程,強化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與司法機關的有效配合,實現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有序銜接。
按照該規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查處環境違法案件過程中,發現涉嫌構成污染環境等犯罪行為的,應當將案件線索和有關證據材料向同級公安機關移送,發現涉嫌構成環境監管失職等犯罪行為的,應當將案件線索向同級人民檢察院移送。環保部門與司法機關要建立聯合執法制度,建立健全環境犯罪案件信息網絡平臺,實現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之間行政執法、刑事司法信息互通。在一定區域、時段內,某類環境污染違法犯罪案件高發,或環境保護執法人員在執法檢查過程中,遇到惡意阻撓、恐嚇或者暴力抗法,或公安部門立案偵查的環境污染違法犯罪案件,需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配合取證、監測、評估污染損失等情況時,可以啟動環保與公安執法聯合執法機制。與此同時,建立重大案件掛牌督辦制度,省環保廳、省公安廳對在全省具有較大影響的疑難、複雜案件,或可能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等實行掛牌督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