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認真貫徹《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黨政機關停止新建樓堂館所和清理辦公用房的通知》精神,進一步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和省委“雙十條”規定,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日前聯合發出通知,要求全省黨政機關大力弘揚艱苦奮鬥、勤儉節約的優良傳統和作風,全面停止新建樓堂館所,規範辦公用房管理。
《通知》指出,要令行禁止,全面停止新建黨政機關樓堂館所。根據中央《通知》要求,自2013年7月15日起,5年內,各級黨政機關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樓堂館所。各級人民政府和發展改革部門不再受理和審批黨政機關樓堂館所建設項目立項申請,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再頒發樓堂館所建設項目施工許可證。
一是停止新建、擴建樓堂館所;二是停止遷建、購置樓堂館所;三是嚴禁以“學院”“中心”等名義建設樓堂館所或接受任何形式的贊助建設和捐贈建設,嚴禁借企業名義搞任何形式的合作建設、集資建設或專項建設;四是已批准但尚未開工建設的樓堂館所項目,一律停建。同時要加強審批,嚴格控制辦公用房維修改造項目。維修改造項目要以消除安全隱患、恢復和完善使用功能為重點,嚴格履行審批程序,嚴格執行維修改造標準,嚴禁豪華裝修,嚴格執行《公共建築節能設計標準》。
《通知》要求,要分門別類,全面清理黨政機關和領導幹部辦公用房。超過《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準》規定的面積標準佔有、使用辦公用房的,應予以騰退。未經批准改變辦公用房使用功能的,原則上應恢復原使用功能。已經出租、出借的辦公用房(含附屬和配套用房)到期應予收回,租賃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嚴格按照收支兩條線規定管理,到期後不得續租。除在審批項目時明確事業單位和行政機關辦公用房一併建設外,所屬其他企事業單位一律不得佔用行政機關辦公用房,已佔用的,原則上應予以清理並騰退。部門和單位在機構變動中轉為企業的,所佔用的辦公用房應予騰退,確實難以騰退的,經批准可租用原辦公用房或按規定程序轉為企業國有資本金。各級黨政機關領導幹部應當嚴格按照《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準》的規定配置辦公用房。
《通知》要求,要嚴格規範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強化樓堂館所建設監督檢查。各級黨政機關要制定本部門本單位辦公用房使用管理制度,嚴格辦公用房使用管理。各市州、各部門、各單位要結合實際,抓緊制定相關制度標準和實施辦法,切實加強領導,嚴格落實責任制,確保本通知精神落到實處。紀檢監察機關要堅決糾正和查處黨政機關樓堂館所建設和維修改造項目及辦公用房管理使用中的各種違規違紀行為,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依照有關規定嚴肅追究直接責任人和有關領導人員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