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財政部、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印發《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簡稱《辦法》),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交通運輸部財務司司長陳健表示,《辦法》規定具體,操作性強,對改進會風、精簡會議,進一步加強和規範會議費管理,推進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制度建設具有推動作用。
《辦法》要求,一類會議會期按照批准文件,根據工作需要從嚴控制;二、三、四類會議會期均不得超過2天;傳達、佈置類會議會期不得超過1天;會議報到和離開時間,一、二、三類會議合計不得超過2天,四類會議合計不得超過1天。控制會議規模方面,二、三、四類會議參會人員分別不得超過300人、150人和50人。二、三、四類會議應在四星級以下(含四星)定點飯店召開,參會人員在50人以內且無外地代表的會議,原則上在單位內部會議室召開,不安排住宿。會議費開支實行綜合定額控制,各項費用之間可以調劑使用,一、二類會議費每天每人綜合定額標準分別為660元、550元,三、四類會議每天每人為450元。
交通運輸部將按照《辦法》要求,加強會議費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