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有關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關稅[2013]75號
上海市財政局、上海海關、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為貫徹落實《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中的相關政策,現就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有關進口稅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對試驗區內註冊的國內租賃公司或其設立的項目子公司,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從境外購買空載重量在25噸以上並租賃給國內航空公司使用的飛機,享受《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進口飛機有關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13]53號)和《海關總署關於調整進口飛機進口環節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署稅發[2013]90號)規定的增值稅優惠政策。
二、對設在試驗區內的企業生産、加工並經“二線”銷往內地的貨物照章徵收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根據企業申請,試行對該內銷貨物按其對應進口料件或按實際報驗狀態徵收關稅的政策。
三、在現行政策框架下,對試驗區內生産企業和生産性服務業企業進口所需的機器、設備等貨物予以免稅,但生活性服務業等企業進口的貨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和相關規定明確不予免稅的貨物除外。
四、在嚴格執行貨物進口稅收政策的前提下,允許在特定區域設立保稅展示交易平臺。
除上述進口稅收政策外,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所屬的上海外高橋保稅區、上海外高橋保稅物流園區、洋山保稅港區和上海浦東機場綜合保稅區分別執行現行相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的稅收政策。
本通知自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掛牌成立之日起執行。
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
2013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