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國務院推進政府職能轉變的要求,財政部會同發展改革委近日發出通知,決定自2013年11月1日起,取消314項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上述行政事業性收費取消後,有關部門和單位依法履行管理職能所需相關經費,由同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加上6月份兩部委發文公佈取消和免徵的33項中央級行政事業性收費,今年以來已共計取消和免徵347項行政事業性收費。
進一步清理和規範行政事業性收費,有助於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規範政府收入分配秩序,促進依法行政;有助於進一步減輕企業和社會負擔,為企業創造良好發展環境,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