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視是黨章規定的一項重要制度,是加強黨的建設的重要舉措,是從嚴治黨、維護黨紀的重要手段,是加強黨內監督的重要形式。目前,黨的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實行巡視制度,建立專門巡視機構對下級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進行巡視監督。
中央巡視機構設置
黨的中央委員會成立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向中央負責並報告工作。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主要職責包括:一是貫徹黨的中央委員會有關巡視工作的決議、決定;二是研究決定巡視工作年度和階段計劃、方案;三是聽取巡視工作彙報;四是研究巡視成果的運用,提出相關意見、建議;五是向黨中央報告巡視工作情況;六是對巡視組進行管理和監督;七是研究處理巡視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項。
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為其日常辦事機構。辦公室設在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職責包括:一是承擔綜合協調、政策研究、制度建設等工作;二是向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報告巡視工作中的重要情況、向中央巡視組傳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作出的決策和部署;三是配合有關部門對巡視工作人員進行培訓、考核、調配、任免、監督和管理;四是配合巡視組對黨中央和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決定的事項進行督辦;五是辦理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事項。
黨的中央委員會設立巡視組,承擔巡視任務,向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負責並報告工作。中央巡視組負責對下列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進行巡視:一是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同級政府黨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二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政協委員會黨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三是中央要求巡視的其他單位的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
中央建立巡視組組長庫,由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根據每次巡視任務提出組長人選,一次一授權。
中央巡視工作的重點內容
中央要求,巡視組要明確自身定位,履行監督責任,當好黨中央的“千里眼”,找出“老虎”和“蒼蠅”,對違紀違法問題早發現、早報告。強調巡視工作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圍繞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這個中心開展,把發現問題、形成震懾作為主要任務。工作中,要突出四個重點:一是要著力發現領導幹部是否存在權錢交易、以權謀私、貪污賄賂、腐化墮落等違紀違法問題;二是要著力發現是否存在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等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的問題;三是著力發現領導幹部是否存在對涉及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等重大政治問題公開發表反對意見、搞“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等違反政治紀律的問題;四是著力發現是否存在買官賣官、拉票賄選、違規提拔幹部等選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
中央巡視組主要工作方式
(一)聽取被巡視地區、單位黨委(黨組)的工作彙報和有關部門的專題彙報;
(二)根據工作需要列席被巡視地區、單位的有關會議,列席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的民主生活會和述職述廉會;
(三)受理反映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問題的來信、來電、來訪等;
(四)召開聽取意見座談會;
(五)與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和其他幹部群眾個別談話;
(六)調閱、複製有關文件、檔案、會議記錄等資料;
(七)對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進行民主測評、問卷調查;
(八)以適當方式對被巡視地區、單位的下屬單位或者部門進行走訪調研;
(九)對專業性較強或者特別重要問題的了解,可以商請有關職能部門或者專業機構予以協助。
巡視組對反映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重要問題,可以進行深入了解。
巡視組不干預被巡視地區、單位的正常工作,不查辦案件。
中央巡視工作主要程序
巡視準備:向中央紀委監察部機關和中央組織部、審計署、國家信訪局等了解被巡視地區、單位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有關情況,研究制定巡視工作方案,向被巡視地區、單位印發巡視通知等。
巡視了解:向被巡視地區、單位通報巡視目的和任務,公佈巡視組監督的範圍、工作安排和聯絡方式,通過各種渠道了解被巡視地區、單位存在的問題。巡視期間,發現領導幹部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等問題,及時向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報告。
巡視彙報:巡視了解結束後向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報告巡視情況,主要反映巡視發現的問題、提出意見建議。
巡視反饋:向被巡視地區、單位反饋巡視發現的問題,提出整改的意見建議。反饋工作應體現從嚴治黨的精神,嚴肅認真,形成震懾。
移交督辦:對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決定的事項,依據幹部管理權限和歸口管理、各司其職的原則,分別移交中紀委、中組部有關部門或中央有關職能部門處理並及時督辦。對被巡視地區、單位的整改情況,以適當方式開展監督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