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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安委會通知加強生産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3年11月19日 13時38分   來源:安全監管總局網站

國務院安委會關於進一步加強
生産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的通知
安委〔2013〕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國務院安委會各成員單位:

    近年來,全國安全生産應急管理工作不斷加強,生産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應急處置能力不斷提高,但在一些地方和行業領域仍存在應急主體責任不落實、救援指揮不科學、救援現場管理混亂等突出問題。為進一步加強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經國務院同意,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視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各地區、各部門和單位要始終把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以對黨和人民高度負責的精神,進一步加強事故應急處置工作,最大程度地減少人員傷亡。要牢固樹立“以人為本、安全第一、生命至上”和“不拋棄、不放棄”的理念,堅持“屬地為主、條塊結合、精心組織、科學施救”的原則,在確保救援人員安全的前提下實施救援,全力以赴搜救遇險人員,精心救治受傷人員,妥善處理善後,有效防範次生衍生事故。

    二、嚴格落實事故應急處置責任

    生産經營單位(以下統稱企業)必須認真落實安全生産主體責任,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範要求,建立專兼職救援隊伍,做好應急物資儲備,完善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措施,加強從業人員應急培訓,組織開展演練,不斷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事故應急處置工作,負責制定與實施救援方案,組織開展應急救援,核實遇險、遇難及受傷人數,協調與調動應急資源,維護現場秩序,疏散轉移可能受影響人員,開展醫療救治和疫情防控,並組織做好傷亡人員賠償和安撫善後、救援人員撫恤和榮譽認定、應急處置信息發佈及維護社會穩定等工作。

    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産監管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進一步加強機構和隊伍建設,配備專職的安全生産應急處置工作機構和工作人員。

    三、進一步規範事故現場應急處置

    (一)做好企業先期處置。發生事故或險情後,企業要立即啟動相關應急預案,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組織搶救遇險人員,控制危險源,封鎖危險場所,杜絕盲目施救,防止事態擴大;要明確並落實生産現場帶班人員、班組長和調度人員直接處置權和指揮權,在遇到險情或事故徵兆時立即下達停産撤人命令,組織現場人員及時、有序撤離到安全地點,減少人員傷亡。

    要依法依規及時、如實向當地安全生産監管監察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事故情況,不得瞞報、謊報、遲報、漏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證據。

    (二)加強政府應急響應。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後,相關負責同志要立即趕赴事故現場,按照有關應急預案規定,成立事故應急處置現場指揮部(以下簡稱指揮部),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履行事故應急處置職責,組織開展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指揮部是事故現場應急處置的最高決策指揮機構,實行總指揮負責制。總指揮要認真履行指揮職責,明確下達指揮命令,明確責任、任務、紀律。指揮部會議、重大決策事項等要指定專人記錄,指揮命令、會議紀要和圖紙資料等要妥善保存。事故現場所有人員要嚴格執行指揮部指令,對於延誤或拒絕執行命令的,要嚴肅追究責任。

    按照事故等級和相關規定,上一級人民政府成立指揮部的,下一級人民政府指揮部要立即移交指揮權,並繼續配合做好應急處置工作。

    事故發生地有關單位、各類安全生産應急救援隊伍接到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的應急救援指令或有關企業的請求後,應當及時出動參加事故救援。

    (三)強化救援現場管理。指揮部要充分發揮專家組、企業現場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以及救援隊伍指揮員的作用,實行科學決策。要根據事故救援需要和現場實際需要劃定警戒區域,及時疏散和安置事故可能影響的周邊居民和群眾,疏導勸離與救援無關的人員,維護現場秩序,確保救援工作高效有序。必要時,要對事故現場實行隔離保護,尤其是礦井井口、危險化學品處置區域、火區災區入口等重要部位要實行專人值守,未經指揮部批准,任何人不準進入。要對現場周邊及有關區域實行交通管制,確保應急救援通道暢通。

    (四)確保安全有效施救。救援過程中,要嚴格遵守安全規程,及時排除隱患,確保救援人員安全。救援隊伍指揮員應當作為指揮部成員,參與制訂救援方案等重大決策,並根據救援方案和總指揮命令組織實施救援;在行動前要了解有關危險因素,明確防範措施,科學組織救援,積極搜救遇險人員。遇到突發情況危及救援人員生命安全時,救援隊伍指揮員有權作出處置決定,迅速帶領救援人員撤出危險區域,並及時報告指揮部。

    (五)適時把握救援暫停和終止。對於繼續救援直接威脅救援人員生命安全、極易造成次生衍生事故等情況,指揮部要組織專家充分論證,作出暫停救援的決定;在事故現場得以控制、導致次生衍生事故隱患消除後,經指揮部組織研究,確認符合繼續施救條件時,再行組織施救,直至救援任務完成。因客觀條件導致無法實施救援或救援任務完成後,在經專家組論證並做好相關工作的基礎上,指揮部要提出終止救援的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四、加強事故應急處置相關工作

    (一)全力強化應急保障。地方人民政府要對應急保障工作總負責,統籌協調,全力保證應急救援工作的需要;要採取財政措施,保障應急處置工作所需經費。政府有關部門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指揮部的需要,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應急保障工作,確保交通、通信、供電、供水、氣象服務以及應急救援隊伍、裝備、物資等救援條件。

    (二)及時發佈有關信息。指揮部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發佈事故應急處置工作信息;設立舉報電話、舉報信箱,登記、核實舉報情況,接受社會監督。有關各方要引導各類新聞媒體客觀、公正、及時報道事故信息,不得編造、發佈虛假信息。

    (三)精心組織醫療衛生服務。事故發生地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指揮部的要求,組織做好緊急醫療救護和現場衛生處置工作,協調有關專家、特種藥品和特種救治裝備,全力救治事故受傷人員,並按照專業規程做好現場防疫工作。必要時,由指揮部向上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調配醫療專家和藥品及轉治傷員等相關請求。

    (四)穩妥做好善後處置工作。地方人民政府和事故發生單位要組織妥善安置和慰問受害及受影響人員,組織開展遇難人員善後和賠償、徵用物資補償、協調應急救援隊伍補償、污染物收集清理與處理等工作,儘快消除事故影響,恢復正常秩序,保證社會穩定。

    五、建立健全事故應急處置制度

    (一)建立分級指導配合製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建立事故應急處置分級指導配合製度。事故發生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根據事故等級和相關規定派出工作組,趕赴事故現場指導配合事發地開展工作。國務院安全生産監管監察部門和國務院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要對重特大事故或全國社會影響大的事故應急處置工作進行指導;省級安全生産監管監察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要對重大、較大事故或本省(區、市)社會影響大的事故應急處置工作進行指導;市(地)級安全生産監管監察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要對較大、一般事故或本市(地)社會影響大的事故應急處置工作進行指導。

    工作組的主要任務是:了解掌握事故基本情況和初步原因;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及企業核查核實並如實上報事故遇險、遇難、受傷人員情況;根據前期處置情況對救援方案提出建議,協調調動外部應急資源,指導事故應對處置工作,但不替代地方指揮部的指揮職責;指導當地做好輿論引導和善後處理工作;起草事故情況報告,並及時向派出單位或上級單位報告有關工作情況。

    (二)完善總結和評估制度。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建立健全事故應急處置總結和評估制度。指揮部要對事故應急處置工作進行總結並將總結報告報事故調查組和上級安全生産監管監察部門。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總結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事故基本情況、事故信息接收與報送情況、應急處置組織與領導、應急預案執行情況、應急救援隊伍工作情況、主要技術措施及其實施情況、救援成效、經驗教訓、相關建議等。

    事故調查組負責事故應急處置評估工作,並在事故調查報告中對應急處置作出評估結論。

    (三)落實應急獎懲制度。各地區、各部門要落實事故應急處置獎勵與責任追究制度。要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事故應急處置評估結論,對事故應急處置工作中表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對影響和妨礙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的有關單位和人員,視情節和危害後果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國務院安委會
                                                            2013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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