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國務院決定開展優先股試點,併發布了《關於開展優先股試點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表示,優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規定的普通種類股份之外,另行規定的其他種類股份,其股份持有人優先於普通股股東分配公司利潤和剩餘財産,但參與公司決策管理等權利受到限制。
新聞發言人鄧舸介紹,優先股在境外市場是成熟的證券品種,在我國也有很強的現實需求。目前開展優先股試點具有多方面的積極意義。一是有利於加快發展直接融資,補充企業資本金。優先股屬於股債連接産品,可以作為現有股票和債券之外的重要的直接融資工具。作為資本,可以降低企業整體負債率;作為負債,可以增加長期資金來源,緩解資産負債期限錯配問題。優先股由於設計比較靈活,可以滿足投融資雙方的多元化需求,有利於為企業開闢新的融資渠道。同時,由於優先股股東可以獲得相對固定的股息回報,並在企業解散、破産時優先受償,降低了投資風險,增強了投資者直接投資企業的意願。二是有利於商業銀行創新資本工具,滿足資本監管要求。為落實新的巴塞爾協議,增強我國商業銀行抗風險能力,對商業銀行資本監管提出了新要求。發行可計入其他一級資本的優先股可以作為商業銀行充實資本金的重要措施。三是有利於為投資者提供多元化投資渠道,增加新型的固定收益産品。我國資本市場存在上市公司分紅水平不高,有穩定回報的投資産品不多等問題,影響了市場的投資積極性。優先股以市場化方式促進上市公司合理實行現金分紅,為保險資金、社保基金、企業年金等提供多元化投資工具,同時也拓展居民的投資渠道。四是有利於支持企業兼併重組,推動行業整合和産業升級。目前,收購人僅能以現金支付或以本公司普通股換股的方式收購其他公司,前者資金壓力大,後者則可能會影響收購人的控制權結構。與普通股不同,優先股可根據並購雙方的需求靈活設計,解決企業並購重組的實際困難,支持企業兼併重組活動。五是有利於豐富證券品種,促進市場穩定發展。優先股屬於兼具股票和債券屬性的混合類證券,其推出有利於進一步豐富我國資本市場的證券品種,促進資本市場發展。今後,上市公司可以將公開發行優先股與回購普通股組合操作,既有利於優化股權結構,也有助於進行市值管理,提振投資者信心。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表示,證監會將按照《指導意見》制定優先股試點管理的部門規章,並於近期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進一步完善後正式發佈實施。證券交易所、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等市場自律組織也將制訂或修訂有關配套業務規則,確保優先股試點工作穩妥推進。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強調指出,優先股不是普通股,並不是具有優先分紅權的普通股,投資優先股也是有風險的。相對於普通股,優先股雖然在股息和剩餘財産的分配順序上優先於普通股,投資收益較為固定,但無法在公司經營業績良好時,像普通股一樣分享公司資本成長帶來的收益;公司經營情況惡化時,優先股同樣面臨無法獲得股息的風險;公司破産清算時,優先股的償付順序在債券之後,優先股投資者還面臨本金不保的風險。因此,投資者應當充分評估優先股投資的市場風險,審慎決策、理性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