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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政府通過併發布蔬菜零售網點建設管理辦法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3年12月04日 09時06分   來源:北京日報

北京市蔬菜零售網點建設管理辦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249號

    《北京市蔬菜零售網點建設管理辦法》已經2013年9月24日市政府第1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長 王安順 

2013年10月8日

 北京市蔬菜零售網點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本市“菜籃子”工程建設,方便市民生活,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鎮地區蔬菜零售網點的規劃、建設及其相關管理活動。其他地區蔬菜零售網點的規劃、建設及其相關管理活動,參照本辦法執行。

    本辦法所稱蔬菜零售網點,是指以攤位、專間等零售形式銷售蔬菜、水果、肉禽蛋等農副産品的經營場所,包括社區菜市場、社區菜店、農貿市場、超市等。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統籌蔬菜零售網點規劃和建設,監督、指導區、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蔬菜零售網點的規劃、建設及其相關管理,並對區、縣人民政府的任務落實情況進行考核;區、縣人民政府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蔬菜零售網點規劃、建設及其相關管理的組織實施。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本條前款規定工作所需經費的保障。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協助做好轄區內蔬菜零售網點管理工作;發現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應當及時向區、縣商務行政主管部門通報。

    第四條 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蔬菜零售網點規劃和建設的組織推動、協調指導和督促檢查。區、縣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規定,負責本轄區內蔬菜零售網點的管理工作。

    規劃、國土資源、建設、發展改革、財政等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蔬菜零售網點規劃、建設及其相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 蔬菜零售網點的設置,應當遵循總量合理、佈局科學和方便市民的原則。

    第六條 新建居民區應當配建社區菜市場或者社區菜店。

    新建居民區配建社區菜市場或者社區菜店的建築規模,按照本市居住公共服務設施規劃設計指標確定。

    社區菜市場或者社區菜店用於經營蔬菜的面積不得少於總經營面積的1/3。

    第七條 社區菜市場或者社區菜店可以與居民區其他配套公共服務設施集中、統籌建設。

    社區菜市場或者社區菜店是居民區配套公共服務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遷移、改建,或者挪作他用;配建的社區菜市場或者社區菜店被挪作他用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註冊登記。

    社區菜市場或者社區菜店的所有權人在轉讓社區菜市場或者社區菜店的所有權時,應當書面告知受讓人社區菜市場或者社區菜店屬於居民區配套公共服務設施,不得改變其功能用途;改變社區菜市場或者社區菜店功能的,區、縣商務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區、縣人民政府同意後有權回購社區菜市場或者社區菜店。

    第八條 新建居民區配建社區菜市場或者社區菜店,應當按照本市有關住宅與公共服務設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規定執行,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開發建設單位在項目建設方案中明確配建的社區菜市場或者社區菜店的位置、建築規模等內容;

    (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附圖上註明配建的社區菜市場或者社區菜店及其位置、建築規模和用途;

    (三)開發建設單位在預(銷)售住宅時,在住宅買賣合同中約定配建的社區菜市場或者社區菜店的交付條件;

    (四)房屋權屬登記部門在配建的社區菜市場或者社區菜店的産權證上註明位置、建築規模和用途。

    第九條 建設工程竣工備案後,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將配建社區菜市場或者社區菜店的位置及建築規模書面告知區、縣商務行政主管部門;區、縣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為開發建設單位投入運營社區菜市場或者社區菜店提供幫助、指導和服務。

    第十條 在居民區物業管理區域內已交付業主的專有部分達到建築物總面積50%以上時,開發建設單位或者社區菜市場、社區菜店的其他産權人應當將社區菜市場或者社區菜店投入運營;有特殊原因的,應當向區、縣商務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並説明情況,最遲應當在1年內投入運營。

    居民區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將其掌握的有關居民區物業管理區域內已交付業主的專有部分達到建築物總面積50%的情況通報所在地區、縣商務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一條 已建成居民區蔬菜零售網點不足的,區、縣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調整其他商業設施功能;

    (二)恢復挪作他用的原配套社區菜市場或者社區菜店;

    (三)改造廢棄的原配套設施;

    (四)購買、租賃有關設施。

    因客觀條件無法採取本條前款規定措施的,可以採取在特定區域設立週末菜市或者早晚市、設置流動售菜車等方式彌補蔬菜零售網點的不足。

    第十二條 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投資建設、經營蔬菜零售網點;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蔬菜生産經營企業或者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參與蔬菜零售網點經營,實行統一採購、統一配送和統一標準,實現規模化、連鎖化、品牌化發展。

    第十三條 鼓勵社區菜市場、社區菜店、超市等蔬菜零售經營業態多元化發展,不斷擴大蔬菜經營面積;鼓勵發展蔬菜直營直供、網絡銷售等蔬菜零售新模式。

    第十四條 鼓勵和支持現有蔬菜零售網點改造營業設施,改善服務條件,符合條件的,區、縣人民政府按照規定給予一定資金支持。

    第十五條 對於區、縣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門享有産權的蔬菜零售網點,區、縣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門應當通過招標等公平競爭的方式確定經營者。

    第十六條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綜合運用補貼、獎勵、減免費用等多種措施,降低蔬菜經營成本,穩定蔬菜零售價格。

    第十七條 蔬菜經營面積不少於總經營面積1/3的蔬菜零售網點的水、電、氣、熱價格,按照一般工業標準執行。

    第十八條 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交通、公安交管、發展改革、農業等部門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定期研究蔬菜等鮮活農産品運輸通行相關政策。

    交通部門對在國家規定的綠色通道上運輸鮮活農産品的車輛,應當依法給予通行費優惠和優先通行保障。公安交管部門應當為進入城區的蔬菜等鮮活農産品運輸車輛依法核發通行證件,提供通行便利。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都有權向區、縣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舉報;區、縣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公佈舉報電話,及時處理舉報並公佈處理結果。

    第二十條 開發建設單位或者社區菜市場、社區菜店的其他産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區、縣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處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享受政府給予的價格等優惠政策的,責令補繳減免的價款:

    (一)未在本辦法規定的時限內將社區菜市場或者社區菜店投入運營的;

    (二)社區菜市場或者社區菜店經營蔬菜面積少於總經營面積1/3的;

    (三)擅自改變社區菜市場或者社區菜店功能的;

    (四)無正當理由擅自停止社區菜市場或者社區菜店經營2個月以上,嚴重影響居民生活的。

    第二十一條 開發建設單位或者社區菜市場、社區菜店的其他産權人有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情形之一,經責令限期改正、整改期滿仍不能達到要求的,區、縣商務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區、縣人民政府同意後,應當以成本價為基礎回購社區菜市場或者社區菜店的産權。

    在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第(一)種情形下,回購談判期間,區、縣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有權採取措施將社區菜市場或者社區菜店投入運營。

    在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第(二)、(三)、(四)種情形下,回購談判期間,開發建設單位或者社區菜市場、社區菜店的其他産權人應當恢復社區菜市場或者社區菜店的功能或者經營;無力恢復的,區、縣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有權採取措施恢復社區菜市場或者社區菜店的功能或者經營。

    回購談判原則上在6個月內完成。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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