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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能源局進一步規範用戶受電工程市場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3年12月09日 17時46分   來源:能源局網站

    為進一步規範用戶受電工程市場,保障用戶的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保障市場主體平等參與競爭的權利,構建公平、開放的用戶受電工程市場環境,近日,國家能源局印發《關於進一步規範用戶受電工程市場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用戶受電工程市場制度、信息公開、公平競爭、市場監管等提出明確要求。

    《通知》明確了用戶受電工程市場需要規範的三項制度,即完善用戶受電工程業擴報裝管理制度,規範用戶受電工程市場準入制度,健全用戶受電工程招標投標管理制度。實現用戶受電工程信息公開,供電企業應按相關規定及時公開相關信息,實現用戶受電工程業務的“陽光化”管理。

    為促進用戶受電工程市場公平競爭,《通知》強調,各地應進一步開放用戶受電工程市場,消除省、市之間的市場壁壘,保障符合條件的市場主體平等參與用戶受電工程市場競爭的權利。

    《通知》要求,國家能源局各派出機構要探索建立承裝修試企業信息聯絡員制度;搭建電力用戶受電工程市場信息與監管系統平臺;每年組織對市場運行及開放情況進行抽查;推動建立信用信息系統和信用信息檔案管理機制。

國家能源局關於進一步規範用戶受電工程市場的通知
國能監管〔2013〕408號
 

各派出機構,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內蒙古電力集團公司,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範用戶受電工程市場,保障用戶的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保障市場主體平等參與競爭的權利,構建公平、開放的用戶受電工程市場環境,根據《電力監管條例》、《供電監管辦法》等有關規定,特通知如下:

  一、規範用戶受電工程市場相關制度

  (一)完善用戶受電工程業擴報裝管理制度。供電企業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明確工作原則、內部職責分工、服務流程和標準,形成從申請用電到裝表接電的全過程服務體系,規範業擴報裝工作的各個工作環節;實行用戶工程業務辦理全程信息化管理,業務辦理與信息錄入同步,辦理工作單、結果告知書等項目全部檔案信息資料實行微機打印,需有關當事人簽字(蓋章)的,必須在打印單上完成,確保檔案資料與實際情況的一致性,實現業務辦理進展情況網上網下實時公開查詢。

  (二)規範用戶受電工程市場準入制度。具備承攬用戶受電工程電力設計、設備材料供應、承裝(修、試)資質要求的單位,供電企業不再另設“入圍”審查或資質許可。需要單獨設定某些條件的,供電企業應作出明確説明,向市場主體公示並向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備案。

  (三)健全用戶受電工程招標投標管理制度。用戶受電工程的招標投標工作應按國家規定,實行業主負責制。由供電企業統一組織的用戶受電工程(包括統一收取新建住宅小區電力設施建設費的供電配套工程和業主委託供電企業組織的供電配套工程,下同),除按照有關規定或業主明確要求不進行招投標的,其工程設計、施工、監理和設備材料製造(供應)應實行公開招投標。供電企業在依法組織招投標時,應選擇中立招標代理機構並委託其組織招投標工作。

  二、實現用戶受電工程信息公開

  供電企業應按相關規定及時公開相關信息,實現用戶受電工程業務的“陽光化”管理。

  (一)信息公開的內容

  1.供電企業制定的有關管理制度和技術標準;

  2.從申請用電到裝表接電的業務流程和工作規範;

  3.各服務環節的收費項目和標準;

  4.供電方案;

  5.由供電企業統一組織的用戶受電工程的招投標結果,包括工程的設計、施工、監理及主要設備製造(供應)企業名單和合同金額;

  6.省或市統一收取住宅小區供電工程配套費的標準、依據以及收支情況,並向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及政府有關部門備案;

  7.其他應當公開的內容。

  (二)信息公開方式

  供電企業的信息應通過省級電網企業門戶網站、95598客戶服務熱線、營業廳公開欄等多種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通過門戶網站公開的信息要與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的官方網站鏈結。按照有關規定不屬於供電企業主動公開的信息,電力用戶可以根據需要向供電企業申請獲取相關信息。因故不能公開的,需報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備案。

  (三)信息公開時限

  管理制度、技術標準、工作流程、收費項目和標準等內容應在生效或發生變化之後及時公開。

  承接用戶受電工程的設計、施工、監理和設備材料製造(供應)企業的名單、合同金額和小區“配套費”收支情況等相關信息,每半年應至少公開一次。

  供電企業收到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覆的,應當場予以答覆;不能當場答覆的,應最遲在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

  三、促進用戶受電工程市場公平競爭

  各地應進一步開放用戶受電工程市場,消除省、市之間的市場壁壘,保障符合條件的市場主體平等參與用戶受電工程市場競爭的權利。跨省(區)作業的承裝(修、試)電力設施單位,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工程所在地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的要求及時備案,並依法接受其監管。

  供電企業應認真清理自行出臺的報裝管理流程,取消在用戶受電工程管理環節設置的障礙,不得直接、間接或變相指定設計、承裝(修、試)和設備材料供應企業,同時,應認真履行中間檢查、竣工驗收等各環節的責任,保證相關要求落到實處。

  用戶受電工程的設計、施工、設備材料製造(供應)企業,應具備相關業務許可證和必要的資質條件,並在規定範圍內開展業務,不得違規轉包、分包工程,確保用戶受電工程質量;用戶應對自行組織的設計、施工、設備材料製造(供應)企業的資質條件進行審查把關,並按照規定及時提交中間檢查、竣工驗收等檢驗申請。

  供電企業要進一步規範主業與用戶受電工程設計、施工關聯企業的關係,按照現代企業制度要求,實現在人、財、物上的徹底分離,為促進用戶受電工程市場公平競爭營造良好的機制環境。

  四、加強用戶受電工程市場監管

  各市場主體應當按照要求向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報送用戶受電工程市場監管信息,確保信息真實、可靠;供電企業應及時梳理、匯總設計、施工、設備企業在承攬用戶受電工程中發生的未遵循國家、地方、行業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的現象,以及發生的有關安全、質量、進度責任問題等相關信息,按照當地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的要求建立定期報告制度。

  國家能源局各派出機構應暢通和完善信息渠道,探索建立承裝修試企業信息聯絡員制度,不斷健全12398熱線等投訴舉報工作制度,密切跟蹤了解用戶受電工程市場的發展態勢,對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加大查處力度,以點及面,帶動供電企業不斷加強自律,全面提升經營和服務的合法性和規範性。

  國家能源局各派出機構要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和完善市場規則和實施細則;積極推進信息平臺的建設,搭建電力用戶受電工程市場信息與監管系統平臺,公開與用戶受電工程相關的信息。

  國家能源局及其各派出機構要每年組織對市場運行及開放情況進行抽查,促進規範用戶受電工程市場的各項措施落到實處,抽查比例不低於20%,並視情況將檢查結果通過監管報告等方式向社會公佈。

  充分發揮社會仲介組織和行業自律作用,國家能源局各派出機構要推動建立信用信息系統和信用信息檔案管理機制,制定和完善信用評價標準與評價制度,有關評價結果及時向社會公開。

國家能源局
2013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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