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能源局印發《關於明確下放電力業務許可證核發職責等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了電力業務許可證的核發職責,並要求各派出機構加快陽光許可信息平臺建設,切實做到“發好證、管好證、用好證、服好務”。
《通知》指出,電力業務許可證(含發電類、輸電類、供電類,下同)核發職責按屬地化原則下放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原國家電監會已明確下放電監會派出機構負責的電力業務許可證核發職責,由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承擔。原國家電監會直接負責的跨區、法人機構在北京而所屬非法人電廠在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中央企業的電力業務許可證(發電類)的核發職責,下放屬地(原則上按機組所在地)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承擔。同時,取消原國家電監會履行的對電力業務許可證的全部復核職責,由屬地派出機構按規定直接核發許可證。
《通知》明確,原國家電監會及派出機構已頒發的電力業務許可證、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在許可有效期內繼續有效,已頒發的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在註冊有效期內繼續有效。國家能源局電力業務資質管理中心履行對全國電力業務許可的指導、監督和管理職責,負責或參與協調解決許可糾紛。
《通知》要求,電力業務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遵循“誰受理、誰發證、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各派出機構要嚴格依法依規開展電力業務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並按要求及時向國家能源局電力業務資質管理中心報送許可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