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後,在寧夏範圍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12月16日,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府第1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寧夏回族自治區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辦法(草案)》,明確規定了上述內容。此外,《辦法》還明確規定,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
《辦法》統籌兼顧了公共利益和被徵收人合法權益。明確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制定房屋徵收年度計劃。房屋徵收年度計劃、徵收補償方案應當公開徵求社會意見,並根據徵求意見進行調整和修改。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徵收房屋,被徵收房屋範圍內超過半數的被徵收戶認為徵收補償方案不符合相關規定的,應當組織由被徵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並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後5日內發佈公告,並在政府網站上公示。自房屋徵收決定公告發佈之日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房屋徵收範圍內新建、擴建、改建房屋,改變房屋用途,轉讓、租賃和抵押房屋,以被徵收房屋為註冊地址辦理市場主體設立登記、住所(經營場所)變更登記,以及其他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
《辦法》規定,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徵收補償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對被徵收人的補償包括: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停産停業損失的補償。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無需輪候,應優先給予住房保障。被徵收人房屋建築面積少於50平方米的,應當提供建築面積不少於50平方米的成套安置房,50平方米以內的部分,被徵收人不再結算差價;超過50平方米不足60平方米的部分按照成本價購買;超過60平方米部分,按照安置房市場價格購買。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産的市場價格。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辦法》還細化了法律責任,各級政府及部門在徵收過程中出現違法違規行為的,將視情節給予通報批評、警告、罰款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