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環保廳了解到:12月17日,《自治區環境保護廳環境保護約談辦法(試行)》發佈實施,七類環境違法行為將被約談。
《辦法》共十條,包括環境保護約談定義、約談的內容、約談的組織與形式、約談的對象、約談的程序等,《辦法》自發佈之日起實施,對進一步加強新疆環境保護監督管理、維護廣大群眾的環境權益、保障環境安全具有重要意義。
《辦法》規定對存在下列環境違法行為的進行約談:在行政轄區內,環境保護政策及環境規劃落實較差,總量控制指標未完成的;主體功能區劃、生態功能區劃執行不力,觸犯生態紅線的;環境違法問題突出行為;當地人民政府或相關部門不科學決策、履責不力或監管不到位的。工業園區不認真落實環評、“三同時”及環保基礎設施建設滯後的;集中式污水處理廠不正常運行或超標排放污染物的;園區內企業污染治理設施不正常運行、超標排放各類污染物等違法行為的。未依法取得環保審批手續而擅自開工建設、投産的違法行為。擅自閒置、拆除、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設施,超標排放或惡意偷排污染物等違法行為的。被自治區級(含自治區級)以上黨委、政府要求抓緊解決而解決不到位的;被上級環保部門掛牌督辦、限批、限期整改的;被中央、自治區級新聞媒介關注、曝光的;發生重大環境糾紛、重大環境信訪事項、久拖不決,對區域環境和周圍居民造成或可能造成不良影響的。突發環境事件隱瞞不報、謊報的。其他需要約談的行為。
《辦法》所稱的約談,是指環保廳或環保廳會同相關部門約見地(州、市)、縣(市、區)環境保護職能部門負責人、工業園區和企業法定代表人,或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約見地(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人,指出問題、提出要求、逾期追責的告誡談話。
《辦法》規定,約談人通報被約談人存在的主要環境問題及造成的影響,並提出整改要求和處理決定,被約談人應當按照《限期整改通知》的要求進行整改,對不整改、不認真整改、逾期不能完成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自治區環保廳將會同相關部門對被約談人進行責任追究。(麗月 賈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