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寧夏回族自治區黨委同意,12月18日,自治區紀委監察廳制定出臺的《嚴禁黨政領導幹部違規插手干預公共資源交易和工程建設領域行為的規定》正式在全區範圍內執行,進一步規範公共資源交易和工程建設秩序,確保公共資源交易公開、公平、公正和工程建設項目安全、廉潔、高效運行。
該規定對全區各級黨政領導幹部在公共資源交易和工程建設領域的行為做出十項規定:
嚴禁利用職權或職務影響,本人或通過家人、親友、身邊工作人員及特定關係人,採取打招呼、寫條子、指定或授意、暗示等方式,違規插手干預工程招投標、政府採購、土地和礦業權出讓、藥品採購、國有産權交易等公共資源交易及工程建設項目決策、房地産開發、質量監管、資金安排使用等行為;嚴禁違反規定以會議、集體討論決定名義干預插手工程建設有關事項;嚴禁以保護本地區或本行業企業利益為藉口,要求有關部門將應當公開交易的項目搞邀請招標或直接發包,或將交易項目化整為零規避招標、競拍、競價,或搞明招暗定;嚴禁在工程建設項目未取得合法批准,或未取得合法用地、規劃許可、施工許可等手續的情況下,要求違規建設;嚴禁違反規定將必須在自治區和五市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進行交易的項目,進行場外交易;嚴禁違反規定指定評標專家、代理機構、工程建設單位和供應商、開發商等;嚴禁違反規定變更中標單位、轉包或分包建設項目;嚴禁違反規定插手干預工程建設資金的撥付,擠佔挪用項目資金,對合同價款設置支付障礙,或利用支付工程款謀取不正當利益;嚴禁違反規定插手干預有關部門對建設項目進行質量監督、安全生産事故調查等;嚴禁違反規定調整和變更城鄉建設規劃、容積率、土地用途等。
違反上述十條規定者,一經查實,一律先免職,再按照中央紀委《黨員領導幹部違反規定插手干預工程建設領域行為適用〈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監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違反規定插手干預工程建設領域行為處分規定》嚴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