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適應公共財政改革和行政單位財務管理改革的需要,進一步規範行政單位會計核算,財政部近日修訂發佈了《行政單位會計制度》(財庫[2013]218號),自2014年1月1日起全面施行。
新頒布的《行政單位會計制度》通過完善會計科目和財務報表體系,詳細規定會計科目使用和財務報表編制,較為全面地規範了行政單位經濟業務或者事項的確認、計量、記錄和報告。新制度既繼承了原制度的合理內容,又體現了若干重大突破和創新。與原制度相比,新制度主要有十個方面變化:一是會計核算目標進一步明晰。定位於滿足行政單位預算管理和財務管理的雙重需求,不僅要反映行政單位預算執行情況,也要反映行政單位財務狀況;二是會計核算方法進一步改進。在原制度僅對固定資産核算採用“雙分錄”的基礎上,進一步擴大了“雙分錄”的應用範圍,以實現會計核算目標;三是更加完整地體現了財政改革對會計核算的要求。將近年來為適應財政改革要求分別發佈的會計核算補充規定統一體現在新制度中,更有利於促進深化財政改革;四是進一步充實了資産負債核算內容。將原制度中的資産負債科目進行細分,新增了無形資産、在建工程等會計科目,更好地滿足財務管理需要;五是新增了行政單位直接負責管理的為社會提供公共服務資産的核算規定。增設“政府儲備物資”、“公共基礎設施”科目,單獨核算反映為社會提供公共服務資産情況,與行政單位自用資産相區分,使會計信息反映更科學;六是增加固定資産折舊和無形資産攤銷的會計處理。計提折舊和攤銷時衝減相關凈資産,在真實反映資産價值的同時,也為下一步核算反映行政成本奠定基礎;七是解決了基建會計信息未在行政單位“大賬”上反映的問題。基建會計信息要定期併入行政單位會計“大賬”;八是進一步完善凈資産核算。增設“資産基金”和“待償債凈資産”科目,主要反映非貨幣性資産和部分負債變動對凈資産的影響,以便準確反映單位凈資産狀況。九是進一步規範單位收支會計核算。調整收支類會計科目設置,更好地滿足財政預算管理要求。十是完善財務報表體系和結構。增加財政撥款收入支出表,改進資産負債表和收入支出表的結構和項目。
新《制度》的實施可以全面準確反映行政單位財務狀況和預算執行情況,進一步提高會計信息質量,有利於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的“建立權責發生制的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制度”要求,有利於貫徹落實《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關於“推進政府會計改革,進一步健全會計制度,準確核算機關運行經費,全面反映行政成本”的規定,對於深化公共財政管理改革、提升行政單位財務管理水平將發揮積極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