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增強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實施效果,保障和維護殘疾人職工的合法權益,日前,稅務總局發佈《關於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對納稅人享受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相關問題進行了規範。
《公告》明確,用人單位招用殘疾人職工,應當依法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並依法繳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才能享受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用人單位逃避其應承擔的保險繳費責任,為殘疾人職工繳納新型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或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不能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政策。
關心殘疾人是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標誌,也是稅務機關義不容辭的責任。近年來,稅務總局出臺了一系列促進殘疾人就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對進一步擴大殘疾人就業,更好地維護殘疾人合法權益,切實改善殘疾人的生存環境等方面都起到了積極作用。
關於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78號
為進一步增強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實施效果,保障和維護殘疾人職工的合法權益,現將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92號)第五條第(三)款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是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不含“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3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