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首部《旅遊法》正式實施百餘日,但不少企業對其中相關規定仍存在不同程度的理解和執行不一。在春節“黃金周”前夕,省旅遊市場綜合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經過數月調研,結合海南省旅遊市場實際,正式發佈了《海南省旅行社經營規範》,明確旅行社哪些行為是規範的,哪些是違規的。其中,與旅遊購物有關的條款是關注重點,海南省明確表示拒絕旅遊“二次消費”,讓遊客享受海南包價旅遊的輕鬆。
為了保證旅遊法的正確、有效實施,堅定不移地取締“零負團費”等違法經營行為,國家旅遊局去年12月中旬專門下發了《關於嚴格執行旅遊法第三十五條有關規定的通知》,首次對《旅遊法》部分條款進行了解釋。
一日遊不得安排 購物自費項目
在此基礎上,結合海南省旅遊市場實際,海南省更明確了相關的規定和要求。
如海南省要求與旅遊者訂立的關於增加購物場所、另行付費項目的補充合同,必須載明購物場所、自費項目真實情況,而且應當約定對不參加購物、自費項目活動的旅遊者作出合理安排,不能造成這部分旅遊者的時間浪費;明確“一日遊”不得安排購物場所、自費旅遊項目,而且應當使用國家旅遊局會同國家工商總局聯合製定的《國內旅遊“一日遊”合同》(示範文本)。
獲得回扣旅行社 要承擔法律責任
針對《旅遊法》實施後景區內購物呈現上升勢頭的現狀,《規範》明確了旅遊者在景區內購物時旅行社的法律責任,要求旅行社安排旅遊者遊覽景區時,交由景區內導提供導遊服務的,應當明確告知景區內導遊不得安排具體購物場所,景區內導遊安排具體購物場所,旅行社、導遊從旅遊者、購物者中獲得回扣等不正當利益的,旅行社要承擔法律責任。
自由活動期間 旅行社不得安排活動
自由活動時間怎麼安排也是各家旅行社關注的焦點。對此,《規範》明確要求,自由活動時間安排是包價旅遊合同的內容,屬於合同約定的事項。自由活動期間是遊客自行安排活動的時間,旅行社不得擅自變更自由活動時間安排,不得安排購物、另行付費旅遊項目。在自由活動期間,旅行社不提供導遊服務,不安排活動,如安排購物、另付費旅遊項目的,屬於“在旅遊行程中擅自變更旅遊行程安排,嚴重損害旅遊者權益,將依照《旅遊法》第100條處罰。(記者 楊春虹)